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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遮阳设计
4.4.1 当居住建筑外窗朝向为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4.2 宜通过种植落叶乔木、藤蔓植物、布置花格构件等形成遮阳系统。
4.4.3 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4.3中的限值规定。
表4.4.3 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注:温和A区南向封闭阳台内侧外窗的遮阳系数不做要求,但封闭阳台透光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在冬季应大于等于0.50。
4.4.4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Cw--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面积比取0.35,铝合金窗窗框面积比取0.30,其他框材窗的框窗面积比按实际计算取值;
SD--外遮阳系数。
4.4.5 天窗应设置活动遮阳,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4.4.6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4.7 窗口上方的出挑阳台、外廊等构件可作为水平遮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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