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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采暖通风
11.2.1 建筑物应根据气象条件、周围环境、设备发热量确定通风方式。当条件允许时,宜选用自然通风;当条件受限而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根据房间内温度变化自动启停风机。
11.2.2 位于采暖区的建筑物应根据市政热源、气象条件、供热时间、采暖面积确定采暖方式。
11.2.3 站内通风采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池工作环境温度的要求。
11.2.4 含有SF6(六氟化硫)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且房间上、下部分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b,且下部排风量不应小于总排风量的1/3,并不应大于总排风量的1/2。
11.2.5 配电室、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等设备房间夏季室内温度不宜高于40℃;二次设备室、监控室等房间夏季室内温度宜为26℃~28℃,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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