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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报告编制


5.7.1 应根据文物建筑安全用电安全管理单元和电气系统单元的电气火灾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逐一提出整改措施。
5.7.2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结束后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a)管理使用单位概况;
    b)评价机构及参与评价人员情况;
    c)建筑电气系统配置情况;
    d)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表可作为附件);
    e)评价结论;
    f)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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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技术规范 WW/T012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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