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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整改


6.1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整改原则
6.1.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结合文物建筑实际情况,对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直至消除隐患。
6.1.2 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存在高危险等级的火灾隐患应优先整改;
    b)不具备一次整改到位条件的,可逐步进行整改,直至消除所有高、中危险等级的火灾隐患;
    c)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严格文物建筑安全用电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d)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应破坏文物风貌。
6.1.3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组织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6.1.4 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未消除隐患前,应暂时停止施工。
6.2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求
6.2.1 安全用电管理单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求应符合本文件附录B.1的规定。
6.2.2 电气系统单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求应符合本文件附录B.2的规定。
6.2.3 文物建筑电气系统的改造、维修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履行审批程序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从事配电线路改造、维修的人员应具有法定的电工执业资质。
6.2.4 文物建筑电气系统改造、维修结束后,应按照GB 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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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技术规范 WW/T012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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