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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等两类。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见附件2),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告知承诺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等。
    具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形的项目,不列入一般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应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书。
    本细则第二十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见附件3),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见附件4)。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根据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类型,选定与该工程相匹配的抽取比例进行抽查,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查比例为20%,其他重点项目抽查比例为10%;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10%,其他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为5%。
第三十七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
    (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
    (三)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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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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