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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有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校外培训机构;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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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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