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严禁上传、处理、发送、转发涉密信息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档案信息。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应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6号)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