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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批、组
8.1.1 一次投料于加工设备中制得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8.1.2 一批或多批 (不超过 250t),并且是用相同的主要原材料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组。
8.2 检验类别与项目
8.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 1 中的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斥水性、90% 粒径。
8.2.2 型式检验
    表 1、表 2 中的全部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 取样方法
8.3.1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取样方法应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检验前应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8.3.2 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备留需要。型式检验应随机抽取不小于试验用量 2 倍的样品。所取的样品应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包装体内。
8.4 检验结果判定
8.4.1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6 章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8.4.2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6 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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