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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8 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第4.10.3~4.10.7条的各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时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应先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的输人/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器控制设备相连接。此时应注意:一定要将所有现场受控设备的控制连线断开(如消防泵电机连线等),方可接通电源进行本节第 4.10.2~4.10.6 条的各项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项检查时使现场受控设备误启动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损失.当第 4.10.2 ~4.10.6 条所规定的在一个回路上的各项检查全部满足后,最后进行本节第 4.10.8 条规定的各项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第 4.10.1~4.10.7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既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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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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