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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是按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逐项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如采用加人标准气样法进行调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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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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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质量管理
-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 3 系统施工
- 3.1 一般规定
- 3.2 布线
-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 3.7 模块安装
-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 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 3.11 系统接地
- 4 系统调试
- 4.1 一般规定
- 4.2 调试准备
-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 4.14 消防电话调试
-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 5 系统的验收
- 5.1 一般规定
- 5.2 验收准备
- 5.3 验收
- 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 6.1 使用前准备
- 6.2 使用和维护
-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 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附录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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