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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 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6808-1997 列出了基本功能,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并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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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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