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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useum building
JGJ 66-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6-2015,自2016年2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4.1.3、 4.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0 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J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基本规定、建筑设计分类规定、藏品保存环境、防火、采光与照明、声学、结构与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规范的使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并相应补充了各类博物馆建筑设计的技术内容;2. 在适用、安全、防火、卫生、藏品保护、照明和声学等方面,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3. 对照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根据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和发展要求,修改和补充了相关规定;4. 重新编写章节纲目和术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 号;邮政编码:200002)。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博物馆
中国美术馆
上海科技馆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梦驹 翁皓 江璐 韩光宗 周建龙 冯旭东 马伟骏 邵民杰 王小安 沈朝晖 胡建中 俞明 钱之广 闰贤良 董岳华 华焦宝 王庠 王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景樑 顾均 何玉如 崔愷 沈迪 王洪礼 赵擎夏 江刚 赵世明 杜毅威 廖坚卫 段勇 李元潮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6月30日以第84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华东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是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主要起草人员是范守中、李保国、费钦生、许德光、陈志伟、唐林、潘德琦、王巧臣、屠涵海、刘焕泉。
为便于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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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选址与总平面
- 3.1 选址
- 3.2 总平面
- 4 基本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陈列展览区
- 4.3 教育区与服务设施
- 4.4 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
- 4.5 业务与研究用房
- 4.6 行政管理区
- 5 建筑设计分类规定
- 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
- 5.2 自然博物馆
- 5.3 技术博物馆
- 5.4 科技馆
- 6 藏品保存环境
- 7 防火
- 7.1 一般规定
- 7.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 8 采光与照明
- 8.1 采光
- 8.2 照明
- 9 声学
- 10 结构与设备
- 10.1 结构
- 10.2 给水排水
-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4 建筑电气
- 10.5 智能化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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