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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管理区
4.6.1 行政管理区的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4.6.2 安全保卫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卫用房应根据博物馆防护级别的要求设置,并可包括安防监控中心或报警值班室、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房)、自卫器具储藏室、卫生间等。大型馆、特大型馆宜在重要部位设分区报警值班室。
2 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值班室宜设在首层。
3 安防监控中心不应与建筑设备监控室或计算机网络机房合用;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应同时满足消防与安全防范的要求。
4 报警值班室、安防监控中心、自卫器具储藏室应安装防盗门窗。
5 特大型馆、大型馆的安防监控中心出入口宜设置两道防盗门,门间通道长度不应小于3.0m; 门、窗应满足防盗、防弹要求。
6 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房)的使用面积应按定员数量确定;宿舍(营房)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配备卫生间、自卫器具储藏室。
条文说明
4.6.2 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在国外常由安全部门负责,不在建筑师责任范围;国内则常为一专项设计,对建筑设计提出要求,由安全部门审批。另外,博物馆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与当地安全部门的关系密切,所以应符合当地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本条规定仅为安全防范工程中对安全保卫用房的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的规定,博物馆的安全防范风险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每级均对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有不同要求,安全保卫用房和实体防护的设置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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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陈列展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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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
- 4.5 业务与研究用房
- 4.6 行政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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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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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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