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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选址
3.1.1 博物馆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文化设施布局的要求;
2 基地的自然条件、街区环境、人文环境应与博物馆的类型及其收藏、教育、研究的功能特征相适应;
3 基地面积应满足博物馆的功能要求,并宜有适当发展余地;
4 应交通便利,公用配套设施比较完备;
5 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6 与易燃易爆场所、噪声源、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2 博物馆建筑基地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
1 易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沉降、地震、滑坡或洪涝的地段;
2 空气或土地已被或可能被严重污染的地段;
3 有吸引啮齿动物、昆虫或其他有害动物的场所或建筑附近。
3.1.3 博物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博物馆建筑应自成一区。
3.1.4 在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历史遗址上或其近旁新建、扩建或改建博物馆建筑,应遵守文物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条文说明
3.1.1 本条对博物馆建筑基地的选择作出了规定。
3 大多数博物馆建筑都会面临扩建问题,这是博物馆建筑的一个重要特性,因此建筑基地宜有适当发展余地。
4 交通是否便利,对博物馆观众数量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影响很大。公用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影响博物馆的投资及正常运营。
3.1.4 在历史建筑、历史遗址上或近旁建设的博物馆建筑,有称"遗址博物馆"。有资料称,此类博物馆占我国博物馆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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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选址
- 3.2 总平面
- 4 基本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陈列展览区
- 4.3 教育区与服务设施
- 4.4 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
- 4.5 业务与研究用房
- 4.6 行政管理区
- 5 建筑设计分类规定
- 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
- 5.2 自然博物馆
- 5.3 技术博物馆
- 5.4 科技馆
- 6 藏品保存环境
- 7 防火
- 7.1 一般规定
- 7.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 8 采光与照明
- 8.1 采光
- 8.2 照明
- 9 声学
- 10 结构与设备
- 10.1 结构
- 10.2 给水排水
-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4 建筑电气
- 10.5 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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