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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声学
9.0.1 博物馆建筑应进行声学设计。
9.0.2 博物馆建筑的空间布局,应结合功能分区的要求,将安静区域与嘈杂区域隔离。
9.0.3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并宜将其设于地下。
9.0.4 公众区域应避免产生声聚焦、回声、颤动回声等声学缺陷。
9.0.5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9.0.5 室内允许噪声级
注:1 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报告厅、会议室等;有一般安静要求的房间指一般展厅、研究室、行政办公及休息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以互动性展品为主的展厅、实验室等。
2 对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观众听讲解注意力的干扰声时,表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3 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
9.0.6 博物馆建筑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0.6的规定:
表9.0.6 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产生噪声的以操作为主的展示室、学生活动室等以及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用房。
9.0.7 公众区域的顶棚或墙面宜做吸声处理。
9.0.8 公众区域,包括展厅、门厅、教育用房等公共区域混响时间宜符合表9.0.8的规定。
表9.0.8 公众区域混响时间
注:特殊音效的3D、 4D影院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混响时间。
条文说明
9.0.1 声学设计应参与博物馆建设的全过程,以确保为建筑的各功能用房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声环境条件。
9.0.2,9.0.3 "闹静分离"也是博物馆建筑设计和声学设计中的主要原则,设计中应尽可能将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功能用房在建筑平剖面布局设计中予以分离布置,以免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污染和干扰。
9.0.4 公共活动区域如会议厅、报告厅、展厅及综合大厅、贵宾厅等建筑空间在建筑设计尤其是室内装修设计中应避免因建筑平面体形、空间高度及内装材料选择及配置等不当使厅内产生声聚焦、回声及颤动回声等声缺陷,或因空间体量过大,厅内吸声处理不足而导致厅内混响过长,甚至产生澡堂效应等令人不适的不良效果。
9.0.5, 9.0.6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和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主要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相关规定编制。
9.0.7 博物馆内公共活动区域的顶棚和墙面宜做吸声处理,以改善公共活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给参观人群以宁静舒适的感觉,其顶棚250Hz~2000Hz四个倍频程频段的平均吸声系数宜≥0.75,墙面吸声的平均吸声系数宜≥0.6。
9.0.8 博物馆内的公共活动区域的混响时间是声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宜短不宜长,表9.0.8中混响时间指标应属上限值,表中视昕室、电影厅宜取0.6s~0.7s,表注中的3D、 4D影院的混响应视不同容座规模宜取0.4s~0.5s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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