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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选择


4.1.1 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排水。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废水量较大,且环卫部门要求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 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1.4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 执行。
 


条文说明

4.1.1 新建小区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是指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分成两个排水系统。随着我国对水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率大大提高,市政污水管道系统亦日趋完善,为小区生活排水系统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尚有城市还没有污水处理厂或小区生活污水尚不能纳入时,小区内的生活污水亦应建立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排入城市雨水管道,待今后城市污水处理厂兴建和市政污水管道建造完善后,再接入。
4.1.2 在建筑物内把生活污水(大小便污水)与生活废水(洗涤废水)分成两个排水系统。由于生活污水特别是大便器排水是属瞬时洪峰流态,容易在排水管道中造成较大的压力波动,有可能在水封强度较为薄弱的洗脸盆、地漏等环节造成破坏水封,而相对来说洗涤废水排水属连续流,排水平稳。为防止窜臭味,故建筑标准较高时,宜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
    由于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比起生活废水中的有机物多得多,生活废水与生活污水分流的目的是提高粪便污水处理的效果,减小化粪池的容积,化粪池不仅起沉淀污物的作用,而且在厌氧菌的作用下起腐化发酵分解有机物的作用。如将大量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则不利于有机物厌氧分解的条件;但当生活废水量少时也不必将建筑物的排水系统设计成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系统。有的城镇虽有污水处理厂(站),但随着城镇建设发展已不堪重负,故环卫部门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市政管网,以减轻城镇污水处理的压力。
    如小区或建筑物要建立中水系统,应优先采用优质生活废水,这些生活废水应用单独的排水系统收集作为中水的水源。各类建筑生活废水的排水量比例及水质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
4.1.3 本条规定了在设置生活排水系统时,对局部受到油脂、致病菌、放射性元素、温度和有机溶剂等污染的排水应设置单独排水系统将其收集处理。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含有大量泥沙,经处理后的水循环使用。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应设置单独的排水系统排入中水原水集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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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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