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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2 表内所列用水定额均已包括在本规范表3.1.9、表3.1.10中。
3 本表以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卫生器具的使用水温见表5.1.1-2。
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量和水温应按表5.1.1-2确定。
注:一般车间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5.1.2 生活热水水质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1.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原水的水处理,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水加热设备的构造、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洗衣房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应进行水质软化处理;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为150mg/L~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2 其他生活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3 经软化处理后的水质总硬度宜为:
1)洗衣房用水:50mg/L~100mg/L;
2)其他用水:75mg/L~150mg/L;
4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应根据水的硬度、适用流速、温度、作用时间或有效长度及工作电压等选择合适的物理处理或化学稳定剂处理方法;
5 当系统对溶解氧控制要求较高时,宜采取除氧措施。
5.1.4 冷水的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表5.1.4采用。
表5. 1. 4 冷水的计算温度(℃)
5.1.5 直接供应热水的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或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可按表5.1.5采用。
表5.1.5 直接供应热水的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或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
5.1.5A 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5.1.3 将原条文中的“水质稳定处理”改为“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国内目前用于生活热水系统水质处理的物理处理设备、设施或化学稳定剂,能达到稳定水质的效果者很少,同时为避免与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中术语“水质稳定处理”的概念混淆。因此将原“水质稳定处理”改为“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5.1.4 本条系将原表5.1.4重新修正编排整理,并补充了港澳、新疆和西藏等地区的冷水计算温度。5.1.5 热水供水温度以控制在55℃~60℃之间为好,因温度大于60℃时,一是将加速设备与管道的结垢和腐蚀,二是系统热损失增大耗能,三是供水的安全性降低,而温度小于55℃时,则不易杀死滋生在温水中的各种细菌,尤其是军团菌之类致病菌。表5.1.5中最高温度75℃,是考虑一些个别情况下,如专供洗涤用(一般洗涤盆、洗涤池用水温度为50℃~60℃)的水加热设备的出口温度,在原水水质许可或有可靠水质处理措施的条件下,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可适当提高。
5.1.5A 本条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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