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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2.1 卫生器具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4.2.2 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2.3 大便器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 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2.4 (此条删除)
4.2.5 (此条删除)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2.7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2.7A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2.8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

表4.2.8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

 

续表4.2.8


条文说明
4.2.2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人员在选用卫生器具及附件时应掌握和了解这些产品标准的要求,以便在工程中把握住产品质量,对保证工程质量将有很重要的意义。
4.2.3 大便器的节水是原建设部2007年第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第79项在住宅建筑中大力推广6L冲洗水量的大便器。
4.2.6 本规定是建筑给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
    从目前的排水管道运行状况证明,存水弯、水封盒、水封井等的水封装置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心健康,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波动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mm~100mm。
    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的规定是依据国际上对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排水管道系统(DWV)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于把存水弯水封破坏的要求。在工程中发现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一是活动的机械寿命问题,二是排水中杂物卡堵问题,保证不了“可靠密封”,为此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的做法应予禁止。
4.2.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两个不同病区或医疗室的空气通过器具排水管的连接互相串通,以致产生病菌传染。
4.2.7A 针对排水设计中的误区及工程运行反馈信息而做此规定。有人认为设置双水封能加强水封保护,隔绝排水管道中有害气体,结果适得其反,双水封会形成气塞,造成气阻现象,排水不畅且产生排水噪声。如在排出管上加装水封,楼上卫生器具排水时,会造成下层卫生器具冒泡、泛溢、水封破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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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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