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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污水泵和集水池
4.7.1 污水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7.2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
4.7.3 污水泵宜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出管的横管段应有坡度坡向出口。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共用一条出水管时,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止回阀;单台水泵排水有可能产生倒灌时,应设置止回阀。
4.7. 4 公共建筑内应以每个生活污水集水池为单元设置一台备用泵。
注:地下室、设备机房、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4.7.5 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污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注:当能关闭污水进水管时,可不设不间断动力供应。
4.7.6 污水水泵的启闭,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多台水泵可并联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
4.7.7 污水水泵流量、扬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2 建筑物内的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选定;当有排水量调节时,可按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选定;
3 当集水池接纳水池溢流水、泄空水时,应按水池溢流量、泄流量与排入集水池的其他排水量中大者选择水泵机组;
4 水泵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2m~3m流出水头计算。
4.7.8 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2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格栅等安装、检查要求;
3 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4 当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通气管系;室内有敞开的污水集水池时,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5 集水池底宜有不小于0.05坡度坡向泵位;集水坑的深度及平面尺寸,应按水泵类型而定;
6 集水池底宜设置自冲管;
7 集水池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必要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将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4.7.9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7.10 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大流通量、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4.7.3 污水泵压出水管内呈有压流,不应排入室内生活排水重力管道内,应单独设置压力管道排至室外检查井。由于污水泵间断运行,停泵后积存在出户横管内的污水也应自流排出,避免积污。
4.7.4 水泵机组运转一定时间后应进行检修,一是避免发生运行故障,二是易损零件及时更换,为了不影响建筑排水,应设一台备用机组。备用机组是预先设计安装在泵房内还是置于仓库备用,要视工作水泵的台数,建筑物的重要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维修力量等因素确定。一般应预先设计安装在泵房污水池内为妥。
公共建筑在地下室设置污水集水池,一般分散设置,故应在每个污水集水池设置提升泵和备用泵。由于地下室地面排水虽然有多个集水池,但均有排水沟连通,故不必在每个集水池中设置备用泵。
4.7.6 备用泵可每隔一定时间与工作泵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防止备用机组由于长期搁置而锈蚀不能运行,失去备用意义。
4.7.7 本条增设第3款,明确了集水池如接纳水池溢水、泄空水时,排水泵流量的确定原则。设于地下室的水池的溢流量视进水阀控制的可靠程度确定,如在液位水力控制阀前装电动阀等双阀串联控制,一旦液位水力控制阀失灵,水池中水位上升至报警水位时,电动阀启动关闭,水池的溢流量可不予考虑。如仅水力控制阀单阀控制,则水池溢流量即水池进水量。水池的泄流量可按水泵吸水最低水位确定。
4.7.8 本条第1、2款为确定集水池的有效容积。集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是下限值,一般设计时应比此值要大些,以策安全。集水池容积还要以水泵自动启闭次数不宜大于6次来校核。水泵启动过于频繁,影响电机电器的寿命。“不大于6次”的规定系原规范的条文。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考虑安装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第4款的规定是环保要求。污水集水池中散发大量臭气等有害气体应及时排至高空。强制排风装置不应该造成对有人类活动的场所空气污染。
第6款冲洗管应利用污水泵出口的压力,返回集水池内进行冲洗;不得用生活饮用水管道接入集水池进行冲洗,否则容易造成污水回流污染饮用水水质。
4.7.9 生活排水调节池不是水处理构筑物,只起污水量贮存调节作用。本条规定目的是防止污水在集水池停留时间过长产生沉淀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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