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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12.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再施工;
2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1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校对审核图纸复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7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1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12.1.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12.1.9 当建筑物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和DN25消火栓时,其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12.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再施工;
2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1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校对审核图纸复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7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1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12.1.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12.1.9 当建筑物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和DN25消火栓时,其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规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发展很快,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由无到有,并专业化发展至今,但我国近年来城市化和重化工的发展,对消防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必须由专业施工企业施工,并与其施工资质相符合。
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强调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是资质审查的基本条件,要求从事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上岗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系统的结构、作用原理、关键组件的性能和结构特点、施工程序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专业知识,以确保系统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系统正常可靠地运行。
12.1.2 按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12.1.3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利于互相遵守,故提出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抓好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的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应有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实现过程控制。
12.1.4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
12.1.5 工程质量是由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等多方面组织管理实施的,施工单位的职责是按图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2.1.6 本条较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是校对复核设计图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二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四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五是规定了调试后的质量记录和处理过程;六是施工质量检查的组织原则;七是施工过程的记录要求。
12.1.8 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加以明确,便于操作。同时提出了填写工程验收记录要求。
12.1.9 本条规定了仅设置DN25消火栓的施工验收原则。因其系统性差较为简单,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规定施工验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发展很快,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由无到有,并专业化发展至今,但我国近年来城市化和重化工的发展,对消防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必须由专业施工企业施工,并与其施工资质相符合。
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强调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是资质审查的基本条件,要求从事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上岗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系统的结构、作用原理、关键组件的性能和结构特点、施工程序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专业知识,以确保系统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系统正常可靠地运行。
12.1.2 按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12.1.3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利于互相遵守,故提出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抓好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的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应有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实现过程控制。
12.1.4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
12.1.5 工程质量是由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等多方面组织管理实施的,施工单位的职责是按图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2.1.6 本条较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是校对复核设计图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二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四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五是规定了调试后的质量记录和处理过程;六是施工质量检查的组织原则;七是施工过程的记录要求。
12.1.8 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加以明确,便于操作。同时提出了填写工程验收记录要求。
12.1.9 本条规定了仅设置DN25消火栓的施工验收原则。因其系统性差较为简单,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规定施工验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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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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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水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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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控制与操作
- 12 施工
- 12.1 一般规定
- 12.2 进场检验
- 12.3 施工
- 12.4 试压和冲洗
-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 13.1 系统调试
- 13.2 系统验收
- 14 维护管理
- 附录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 附录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 附录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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