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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站房布置
	6.2.1 站房布置宜包括设备间和化验室,纯化水制备和注射用水制备宜按区域分开布置。对实施自动化控制的站房应设置控制室。
	6.2.2 非独立的站房宜和其他相邻设施隔开。
	6.2.3 站房面积应满足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安装、操作、维修,以及扩大产能可能性的要求。
	6.2.4 站房高度应根据设备高度、安装、吊运,以及站房内通风、采光要求等因素确定。
	6.2.1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在日常运行中需要对每一制造单元处理前及处理后的水质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记录,由于涉及试剂、仪器的使用,本规范推荐站房内设置化验室。在设置化验室时,应考虑采光、噪声和振动对化验室分析工作的影响。同时,由于取样、化验工作比较频繁,也应尽量考虑其便利。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设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
	    根据需要,可以将纯化水制备、储存与输送设备和注射用水制备、储存与输送设备布置在同一站房内;也可按工艺用水的性质、用途分设纯化水站房和注射用水站房。
	6.2.2 考虑到站房潮湿、通风和散热等的要求,以及噪声和振动等对建筑物和环境的影响,兼顾防火安全,而作本条规定。
	6.2.3 站房内有多种物料管道,如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压缩空气、蒸汽、再生液、废水、电气管线等,应在平面和空间上综合考虑,才能做到相互协调,整齐美观,安装、检修、运行与管理方便。在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满足设备和管道布置、安装、操作和维修要求的前提下,站房面积还应对未来改建、扩建留出合理的发展空间。
	6.2.4 站房高度应根据设备高度、安装、吊运需要确定。当设备高度、安装、吊运需要的高度不及4.5m时,应结合通风、采光要求等因素确定站房高度,通常站房高度不宜低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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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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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艺用水制备
 - 4.3 设备
 - 4.4 工艺用水的分配输送
 - 4.5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和灭菌
 - 4.6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检测和控制
 - 4.7 纯蒸汽制备及输送
 - 5 管道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道的材质、阀门和附件
 - 5.3 管径确定和压力损失计算
 - 5.4 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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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站房
 - 6.1 一般规定
 - 6.2 站房布置
 - 6.3 设备布置
 - 7 建筑与结构
 - 7.1 建筑
 - 7.2 结构
 - 8 公用工程
 - 8.1 电气
 - 8.2 给水排水
 - 8.3 暖通空调
 - 附录A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和检查、维护
 - A.1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
 - A.2 工艺用水系统的检查、维护
 - 附录B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要求
 - B.1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的内容
 - B.2 纯化水、注射用水确认文件目录
 - 附录C 工艺用水检测仪表选用要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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