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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B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C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计算公式,对框架结构可选择平面结构计算;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按本规程第3. 0. 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计入构造的影响;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有密切联系,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不再重复。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以及所属的抗震等级,需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第6章予以规定。
6.1.2 本条将2002版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合并而成。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加固,体系选择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是基本要求,注意以下几点:
1. 要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防止因加固不当而形成楼层刚度、承载力分布不均匀或形成短柱、短梁、强梁弱柱等新的薄弱环节。
2. 在加固的总体决策上,应从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发,侧重于提高承载力,或提高变形能力,或二者兼有;必要时,也可采用增设墙体、改变结构体系的集中加固,而不必每根梁柱普遍加固。
3. 加固结构体系的确定,应符合抗震鉴定结论所提出的方案。当改变原框架结构体系时,应注意计算模型是否符合实际,整体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方法应明确。
4. 与砌体结构类似,加固的抗震验算,也可采用与抗震鉴定同样的简化方法。此时,混凝土结构综合抗震能力应按加固后的结构状况,确定其地震作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时,即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2节第二级鉴定规定的方法,取典型的平面结构计算。但其中,结构的地震作用要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第3. 0.4条的规定计算;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除了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附录C计算外,需按本章规定考虑新增构件应变滞后和新旧构件协同工作程度的影响;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构造影响系数也按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时,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按规范规定取值,A、B类混凝土结构的地震内力调整系数、构件承载力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及相关附录的规定计算并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除了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本规程第3.0.4条的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换外,同样需按本章规定考虑新增构件应变滞后和新旧构件协同工作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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