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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1.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2.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
8.1.2 厂房的加固,应着重提高其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增设支撑等构件时,应避免有关节点应力的加大和地震作用在原有构件间的重分配;对一端有山墙和体型复杂的厂房,宜采取减少厂房扭转效应的措施。
8.1.3 厂房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8.1.4 混合排架厂房砖柱部分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规定。
8.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8章有密切联系,其适用范围相同。
8.1.2 钢筋混凝土厂房是装配式结构,抗震加固的重点与抗震鉴定的重点相同,侧重于提高厂房的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而不增加原厂房的地震作用。
8.1.3 厂房加固后,各种支撑杆的截面、阶形柱上柱的钢构套等,多数可不进行抗震验算;需要验算时,内力分析与抗震鉴定时相同,均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牛腿的钢构套可用本章的方法,其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但采用“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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