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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水塔
Ⅰ 一般规定
11.2.1 本节适用于砖和钢筋混凝土的筒壁式和支架式独立水塔,其容积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2.2 水塔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容积小于50m3的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扁钢构套加固;容积不小于50m3的A类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或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2. 砖支柱水塔,当为A类且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当为B类且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高度不超过12m的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3.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构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4. 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的倒锥壳水塔及9度Ⅲ、Ⅳ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套筒应与基础锚固并应与原筒壁紧密连成一体。
5. 水塔基础倾斜,应纠偏复位;对整体式基础尚应加大其面积,对单独基础尚应改为条形基础或增设系梁加强其整体性。
11.2.3 按本节规定加固水塔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A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和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
2)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筒加固的倒锥壳水塔;
3)当为9度Ⅲ、Ⅳ类场地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2. 对于B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 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3. 水塔加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和材料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符合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钢材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0。
11.2.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水塔应拆除。
Ⅱ 砖筒壁、砖支柱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5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水塔砖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扁钢的厚度不应小5mm。
2. 竖向扁钢不应少8根,并应紧贴筒壁,下端应与基础锚固;环向扁钢间距不应大于1.5m,并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3.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11.2.6 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加固水塔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不应少于4根,截面不应小于300mm×300mm,并应与基础锚固;外加圈梁可沿筒壁高度每隔4~5m设置一道,截面不应小于300mm×400mm。
2. 对A类水塔,外加圈梁和柱的主筋不应少于4φ16,箍筋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柱节点附近的箍筋应加密。对B类水塔,主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7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水塔的砖筒壁或砖支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面层的厚度可采用40~60mm。
2.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和环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 加固砖柱的面层应四周设置,其竖向钢筋每边不应少于3φ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 加固的竖向钢筋应与基础锚固。
11.2.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筒壁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Ⅲ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9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支架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3. A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B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10 采用角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水塔支架的设计及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6.3. 4~6.3.6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喷或抹水泥砂浆保护层。
水塔的加固,要根据其结构形式和设防烈度、场地的不同,分别采用扁钢构套、钢筋网砂浆面层、圈梁和外加柱及钢筋混凝土套加固;对基础倾斜度超过鉴定要求的水塔,需采取纠偏和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这里仅提出各种加固设计要求,有关的施工要求可参照本规程中各类建筑结构相应加固方法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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