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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1.3 当加固后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按本章确定。
7.1.4 当现有的A、B类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7.1.5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上部各层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竖向构件的加固应延续到底层;底层加固时,应计入上部各层加固后对底层的影响。框架梁柱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7.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7章有密切联系,其最大适用高度及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不再重复。对于类似的砌块房屋,其加固也可参照。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均是混合承重结构,其加固设计的基本要求与多层砌体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相同。针对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特点,需要注意:
1. 加固的总体决策,除采取提高承载力或增强整体性的加固方案外,尚应采取措施调整二层与底层的侧向刚度比,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避免形成柔弱底层或薄弱层转移至二层,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的加固设计,通常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应确保不出现新的抗震薄弱层和薄弱部位。
2. 加固措施还应避免造成短柱或强梁弱柱等不利于抗震受力的状态,是本规程第3章抗震概念加固设计的具体体现。
3. 抗震验算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和参数,应按加固后的实际情况取值。例如,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承载力增强系数、楼盖支承长度的体系影响系数等均可按本规程第5章对砌体墙加固的相关规定取值;增设横墙后,原横墙间距的影响系数相应改变;壁柱加固后,外纵墙局部尺寸、大梁与墙体连接的有关影响系数也可能相应变化。
7.1.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时,其中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和构造影响系数,要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按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7.1.4 本条规定了现有的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处理方法。针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高于A、B类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加固对策。
7.1.5 对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其上部各层按多层砖房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固的竖向构件需延续到底层。即:混凝土板墙、构造柱等需通过底层落到基础上,面层需锚固在底层的框架梁上;底层的框架和内框架,也需考虑上部各层加固后重量、刚度变化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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