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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混凝土配合比


7.3.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2 当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侵蚀和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3 应分析环境条件对施工及工程结构的影响;
    4 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
7.3.2 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设计强度等级低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当设计强度等级低于C60时,配制强度

式中:fcu,0——混凝土的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应按本规范第7.3.3条确定。

    2 当设计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设计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配制强度

7.3.3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当具有近期的同品种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

式中: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不应小于30。

    2 按本条第1款计算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强度等级不高于C30的混凝土,计算得到的σ大于等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计算得到的σ小于3.0MPa时,σ应取3.0MPa。强度等级高于C30且低于C60的混凝土,计算得到的σ大于等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计算得到的σ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3 当没有近期的同品种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7.3.3取用。

表7.3.3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值(MPa)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值(MPa)

7.3.4 混凝土的工作性指标应根据结构形式、运输方式和距离、泵送高度、浇筑和振捣方式,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确定。
7.3.5 混凝土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
7.3.6 当设计文件对混凝土提出耐久性指标时,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7.3.7 大体积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保证混凝土强度及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控制水泥用量,宜选用中、低水化热水泥,并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
    2 温度控制要求较高的大体积混凝土,其胶凝材料用量、品种等宜通过水化热和绝热温升试验确定;
    3 宜采用高性能减水剂。
7.3.8 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计算配合比进行试配。每盘混凝土试配量不应小于20L;
    2 进行试拌,并调整砂率和外加剂掺量等使拌合物满足工作性要求,提出试拌配合比;
    3 在试拌配合比的基础上,调整胶凝材料用量,提出不少于3个配合比进行试配。根据试件的试压强度和耐久性试验结果,选定设计配合比;
    4 应对选定的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适应性调整,确定施工配合比;
    5 对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的混凝土,当运输时间较长时,试配时应控制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值。
7.3.9 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量信息对混凝土配合比及时进行调整。
7.3.10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
    2 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
    3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时。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遵照的基本原则:
    1 配合比设计首先应考虑设计提出的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要求,同时要考虑施工条件。在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施工性能等要求基础上,为节约资源等原因,应采用尽可能低的水泥用量和单位用水量。
    2 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中对冻融环境、氯离子侵蚀环境等条件下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参数均有规定,设计配合比时应符合其要求。
    3 冬期、高温等环境下施工混凝土有其特殊性,其配合比设计应按照不同的温度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及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所用的原材料(如水泥、砂、石、外加剂、水等)应采用施工实际使用的材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3.2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制强度的计算公式。配制强度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对于C60以下的混凝土,仍然沿用传统的计算公式。对于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按照传统的计算公式已经不能满足要求,本规范进行了简化处理,统一乘一个1.15的系数。该系数已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得到检验。
7.3.3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取值方法。当具有前一个月或前三个月统计资料时,首先应采用统计资料计算标准差,使其具有相对较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只有当无统计资料时才可按照表中规定的数值直接选择。
7.3.4 本条规定了确定混凝土工作性指标应遵照的基本要求。工作性是一项综合技术指标,包括流动性(稠度)、黏聚性和保水性三个主要方面。测定和表示拌合物工作性的方法和指标很多,施工中主要采用坍落仪测定的坍落度及用维勃仪测定的维勃时间作为稠度的主要指标。
7.3.6 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包括氯离子含量、碱含量、抗渗性、抗冻性等。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前,应对设计规定的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规定的性能要求。部分指标也可辅以计算验证。
7.3.8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调整和确定应遵照的基本步骤。
7.3.9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确定后应经过批准,并规定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该结合混凝土质量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是指对于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应由监理(建设)单位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对于混凝土搅拌站,应由搅拌站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等批准。
7.3.10 需要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的情况,主要是考虑材料质量、生产条件等状况发生变化,与原配合比设定的条件产生较大差异。本条明确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应在哪些情况下重新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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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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