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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照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 lx、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3000 lx、5000 lx分级。
4.1.2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 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 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 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数值。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不小于0. 5m的区域。

4.1.5 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1.6 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6选用。

维护系数

4.1.7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确定的。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最小变化的照度差大约为1.5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0.5lx。
4.1.2 本条根据视觉条件等要求列出了需要提高照度的条件,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一级。
4.1.3 本条根据视觉条件等要求列出了需要降低照度的条件,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降低一级。
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值不得低于表4.1.4的数值。此表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确定。
4.1.5 房间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值的1/3的规定是参照《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 12464-1(2011)制订的。作业面区域、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作业面的背景区域见图1。
4.1.6 为使照明场所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为此应计入本标准表4.1.6的维护系数。
    1 因光源光通量衰减的维护系数,按照光源实际使用寿命达到其平均寿命70%时来确定。
    2 灯具污染的维护系数的取值与灯具擦拭周期有关。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擦拭周期为1~4次/年,本标准规定了2~3次/年。

图1 作业面区域、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作业面的背景区域关系

    3 维护系数是根据对50个照明场所的实测结果并综合以上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与原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相同。
4.1.7 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或等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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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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