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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光利用


6.4.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6.4.2 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3 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条文说明
6.4.2 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条件下,宜采用各种导光装置,如导光管、光导纤维等,将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或采用各种反光装置,如利用安装在窗上的反光板和棱镜等使光折向房间的深处,提高照度,节约电能。
6.4.3 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和运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经核算证明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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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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