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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S<1.5㎡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L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2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
Iα——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表A.0.1 位置指数表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4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5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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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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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选择
-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系统
- 7.3 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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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眩光值(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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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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