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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
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7.1.4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条文说明
7.1.1 按我国电力网的标准电压,一般照明光源采用220V电压;对于大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220V及380V两种电压者,采用380V电压,可以降低传输电流,减少线路损耗。
7.1.2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
7.1.3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 16895.30-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GB 16895.31-2008等。
7.1.4 本条是对照明器具实际端电压的规定。电压过高会导致光源使用寿命的缩短和能耗的过分增加;电压过低将使照度大幅度降低,影响照明质量。本条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一致。
7.1.2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
7.1.3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 16895.30-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GB 16895.31-2008等。
7.1.4 本条是对照明器具实际端电压的规定。电压过高会导致光源使用寿命的缩短和能耗的过分增加;电压过低将使照度大幅度降低,影响照明质量。本条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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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选择
-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系统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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