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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2-1和5.3.12-2的规定。
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5.1.2 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此计算方法根据CIE 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1995)的公式制订。但由于上述计算方法对于小光源的计算不准确,从而导致无法对此类光源所产生的不舒适眩光进行判定。但随着筒灯、发光二极管灯在室内的大量应用,对于小光源眩光评价方法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因此,本次修订依据CIE 147号出版物《小光源、特大光源及复杂光源的眩光》(2002)的规定进一步补充了小光源眩光计算方法,填补了这一空白,从而保证了眩光评价的完整性。
5.1.3 照度均匀度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照明的节能,在不影响视觉需求的前提下,对照度均匀度比原标准的规定有所降低,强调工作区域和作业区域内的均匀度,而不要求整个房间的均匀度。本标准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参照欧洲《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 12464-1(2011)制订的。
5.1.4 此计算方法依据CIE 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确定。对于室内体育馆眩光计算,主编单位在编制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时,对体育场馆照明室内眩光评价系统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提出了《室内体育馆照明系统眩光评价研究报告》,研究得出用于体育场的眩光值(GR)计算公式也可用于室内体育馆的眩光值(GR)计算,但通过实验研究证实,当室外体育场眩光评价系统用于室内体育馆眩光评价系统时,需采用适用于室内体育馆的眩光评价分级及眩光指数限制值,而且在室内体育馆眩光指数计算时其反射比宜取0.35~0.40。
5.1.5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该标准的Ra分为90、80、60、40和20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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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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