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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0.1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不应少于2台,备用不得少于1台。
7.0.2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钢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d~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并应配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相同。
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7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0.4的规定。
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0.3条第1~5款的规定;
    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
    3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宜采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4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或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5 独立瓶组间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表7.0.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7.0.4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7.0.4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钢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7.0.7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中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的规定执行。
7.0.8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围墙上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0.9 当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条文说明

7.0.2 本条分别对两种气化方式的瓶组气化站钢瓶的配置数量做了相应的规定。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时,主要考虑向气化器供气只是部分钢瓶运行,其余钢瓶备用。根据运行经验,钢瓶数量按1d~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配置可以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在用气时间内使用瓶组的钢瓶,吸收环境大气热量而自然气化向用户供气。使用瓶组钢瓶通常是同时运行的。为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故推荐备用瓶组的钢瓶配置数量与使用瓶组相同。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其使用瓶组、备用瓶组和临时供钢瓶组钢瓶配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参照日本有关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给出下列计算方法,供设计时参考。
        1)使用瓶组的钢瓶配置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Ns——使用瓶组的钢瓶配置数量(个);
          Qf——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公式(10.2.9)计算或根据统计资料得出高峰月平均日小时用气量变化表,确定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kg/h);
          w——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自然气化能力。此值与液化石油气组分,环境温度和高峰用气持续时间等因素有关。不带和带有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钢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可参照表5和表6确定(kg/h);
          Ny——相当于1d左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所需钢瓶数量(个)。
        2)备用瓶组钢瓶配置数量Nb和使用瓶组钢瓶配置数量Ns相同,即:

表5 不带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钢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表
表5 不带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钢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表

表6 带有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钢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表
表6 带有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钢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表

7.0.3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不超过1m³(相当于8个50kg钢瓶)时,允许将其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毗连的建筑应为瓶组供气建筑物。
7.0.4 对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超过1m³时,及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小于1m³,但采用强制气化瓶组间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应将其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同时,规定其房间高度不应低于2.2m。表7.0.4对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分两档提出不同要求,其依据与本规范第8.0.4条的依据类同,但较其同档瓶库的防火间距的规定略大些。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0m³时,钢瓶数量较多,其连接支管和管件过多,漏气概率大,操作管理也不方便,故规定超过此容积时,推荐采用储罐。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间距不限,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但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7.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以防因泄漏、窝气而发生事故。
7.0.6 瓶组气化站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其气化间和瓶组间属同一性质的建筑,考虑接管方便,利于管理和节省投资,故允许两者合建。
7.0.7 目前有些地区采用空温式气化器,并将其设置在室外,为接管方便,宜靠近瓶组间。参照国外规范的有关规定,两者防火间距不限。空温式气化器的气化温度和气化压力均较低,故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一档的规定执行。
7.0.8 对瓶组气化站,考虑安全防护和管理需要,并兼顾与小区景观协调,故推荐其四周设置非实体围墙,但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砌筑,上部可采用非燃烧体装饰墙或金属栅栏。
7.0.9 使用自动切换装置是为了保证不间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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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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