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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筑防火


10.1.1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10.1.2 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可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10.1.3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10.1.4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
10.1.1 为防止和减少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时造成重大损失,本条对其耐火等级、泄压措施、门窗和地面做法等防火、防爆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不发火花地面由于地面强度较低,实际使用时容易破损,建议使用时可增加橡胶保护层。
10.1.2 环境温度较高,在不影响灌瓶、气瓶和槽车的存放等,推荐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主要是考虑利于通风,同时也加大了建筑物的泄压比。
10.1.3 对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关于承重结构形式的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的,以防止发生事故时建筑倒塌。
10.1.4 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以防止储罐直接受火过早失去支撑能力而倒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参照美国规范NFPA-2011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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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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