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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给水


11.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
1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按全表面积的1/2计算。
    2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²)。
    3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1.2的规定。
    4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表11.1.2 水枪用水量
表11.1.2 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11.1.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消防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炮)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11.1.4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2根。
11.1.5 消防水池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11.1.6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7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水雾喷头。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水雾喷头的布置,应在喷水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及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全覆盖。卧式储罐喷水冷却装置可采用喷淋管。
11.1.8 当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9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球形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卧式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规定确定的。对于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由于其液化石油气存量较小,一般不考虑消防用水,只考虑配备相应的干粉灭火器具。
1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是站内最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发生火灾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向着火和相邻储罐喷水冷却,使其温度、压力不致升高。具体办法是利用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对着火储罐和相邻储罐喷水将其全覆盖进行降温保护,同时利用水枪进行辅助灭火和保护,故其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款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置范围及其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保护面积和冷却水供水强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的计算,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1/2确定。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2 水枪用水量按不同罐容分档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或罐区,其危险性小些,故可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水量按表11.1.2规定的水枪用水量计算。
    3 地下储罐发生火灾时,其罐体不会直接受火,故可不设置固定水喷淋装置,其消防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具体计算如下:

    式中:Q——储罐区消防用水量(m³/h);
          Q1——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m³/h);
          Q2——水枪用水量(m³/h);
          A——着火罐的全表面积(m²);
          Ai——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直径和长度之和的1/2)1.5倍范围内各储罐中任一储罐全表面积(m²);
          q——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供水强度,取0.15[L/(s·m²)]。
11.1.4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2根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应能对消防总用水量进行供给。
11.1.5 消防水池(罐)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00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指防止污水、污物污染消防水及可燃易燃液体流入消防水池。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2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00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11.1.7 因为固定水喷淋装置采用喷雾头,对其储罐冷却效果较好,故对球形储罐推荐采用。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孔的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其储罐表面全覆盖,这是对其设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储罐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也应采取喷水保护。
11.1.8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围墙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该站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等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11.1.9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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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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