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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电气
12.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内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明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系统可为三级负荷。
12.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12.1.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2.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12.1.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1.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停电时,不会影响供气区域或用户正常用气,故规定其供电系统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是采用管道向各类用户供气,为保证用户安全用气,不允许停电,为保证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故规定其用电负荷为二级。
12.1.2 如不设应急照明,当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使操作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应在上述地方设置应急照明。
12.1.3 本条中的附录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液化石油气站内运行介质、工艺过程特征、运行经验和释放源情况等因素进行释放源等级划分。在划定释放源等级后,根据其级别和通风等条件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可燃气体的泄放量、释放速度、浓度、爆炸下限、闪点、相对密度、通风情况、有无障碍物等。具体设计时,需要结合液化石油气站的实际情况进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才能保证安全。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停电时,不会影响供气区域或用户正常用气,故规定其供电系统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是采用管道向各类用户供气,为保证用户安全用气,不允许停电,为保证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故规定其用电负荷为二级。
12.1.2 如不设应急照明,当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使操作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应在上述地方设置应急照明。
12.1.3 本条中的附录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液化石油气站内运行介质、工艺过程特征、运行经验和释放源情况等因素进行释放源等级划分。在划定释放源等级后,根据其级别和通风等条件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可燃气体的泄放量、释放速度、浓度、爆炸下限、闪点、相对密度、通风情况、有无障碍物等。具体设计时,需要结合液化石油气站的实际情况进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才能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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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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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平面布置
- 5.3 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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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平面布置
- 6.2 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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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管材及管道附件、储罐及其他容器和防腐
- 9.1 管材及管道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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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储罐及其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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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建筑防火与供暖通风及绿化
- 10.1 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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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消防给水、站区排水与灭火器配置
- 11.1 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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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灭火器配置
- 12 电气与通信
- 12.1 电气
- 12.2 防雷及防静电
- 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 12.4 通信
- 附录A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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