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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通信
12.4.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的电话。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话。
12.4.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无人值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12.4.3 三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系统的控制,显示设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并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3 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12.4.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无人值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12.4.3 三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系统的控制,显示设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并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3 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条文说明
12.4.1 本条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应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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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
- 4.1 一般规定
- 4.2 管道设计
- 4.3 管道敷设
- 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面布置
- 5.3 工艺及设备
- 6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
- 6.1 平面布置
- 6.2 工艺及设备
- 7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9 管材及管道附件、储罐及其他容器和防腐
- 9.1 管材及管道附件
- 9.2 管道的连接
- 9.3 储罐及其他容器
- 9.4 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10 建筑防火与供暖通风及绿化
- 10.1 建筑防火
- 10.2 供暖通风及绿化
- 11 消防给水、站区排水与灭火器配置
- 11.1 消防给水
- 11.2 站区排水
- 11.3 灭火器配置
- 12 电气与通信
- 12.1 电气
- 12.2 防雷及防静电
- 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 12.4 通信
- 附录A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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