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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般项目


11.3.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盘管机组的调速、温控阀的动作应正确,并应与机组运行状态一一对应,中档风量的实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 水泵运行时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部位不应松动,轴封的温升应正常,普通填料密封的泄漏水量不应大于60mL/h,机械密封的泄漏水量不应大于5mL/h。
    4 冷却塔运行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值,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冷却塔的自动补水阀应动作灵活,试运转工作结束后,集水盘应清洗干净。
    检查数量:第1、2款按Ⅱ方案;第3、4款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
11.3.2 通风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行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经过风量平衡调整,各风口及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2 设备及系统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应协调正确,不应有异常现象。
    3 湿式除尘与淋洗设备的供、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检查、查验调试记录。
11.3.3 空调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水系统应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正常平稳,水泵的流量、压差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10%以上的波动。
    2 水系统平衡调整后,定流量系统的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15%;变流量系统的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10%。
    3 冷水机组的供回水温度和冷却塔的出水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多台制冷机或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台制冷机及冷却塔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4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温度应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恒温恒湿和净化空调的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室内(包括净化区域)噪声应符合设计要求,测定结果可采用Nc或dB(A)的表达方式。
    6 环境噪声有要求的场所,制冷、空调设备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工程法》GB 906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7 压差有要求的房间、厅堂与其他相邻房间之间的气流流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第1、3款全数检查,第2款及第4款~第7款,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用仪器测定、查阅调试记录。
11.3.4 蓄能空调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设备及主要部件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应协调正确,不应有异常。
    2 系统运行的充冷时间、蓄冷量、冷水温度、放冷时间等应满足相应工况的设计要求。
    3 系统运行过程中管路不应产生凝结水等现象。
    4 自控计量检测元件及执行机构工作应正常,系统各项参数的反馈及动作应正确、及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查阅调试。
11.3.5 通风与空调工程通过系统调试后,监控设备与系统中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应正常沟通,应正确显示系统运行的状态,并应完成设备的连锁、自动调节和保护等功能。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对通风、空调系统设备单机试运转的基本质量要求做了规定。
11.3.2 本条对通风工程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动试运转及调试的基本质量要求做了规定。
11.3.3 本条对空调工程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动试运转及调试的基本质量要求做了规定。对于制冷机和冷却塔系统运行在非设计满负荷的条件下,系统对设备要求的供冷量和释热量多低于设计的最大需求量,因此制冷机的供、回水的温度和冷却塔的出水温度应完全能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有富裕。
11.3.4 本条对蓄能空调工程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动试运转及调试的基本质量要求做了规定。
11.3.5 本条对通风、空调工程的控制和监测设备,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的沟通,以及整个自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质量要求做了规定。通风与空调设备监控系统调试包括设备单机性能测试和联合调试,具体要求如下:
    (1)通风与空调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单机性能测试要求:
    系统各种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量传感器、水流量传感器、水流开关、压力传感器、压差传感器等)的测定参数范围及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系统各种执行器(风阀、水阀)动作灵活可靠,行程与控制指令一致;
    监控设备(包括温控器)应能与系统相关的传感器、执行器正常通信,对设备的各单项控制功能应能满足系统的控制要求正常工作。
    (2)通风与空调设备监控系统联合调试要求: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连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系统联调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控制中心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网络控制器、通信接口(包括与其他子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之间的连接、传输线型号规格应正确无误;
        2)监控设备通讯接口的通讯协议、数据传输格式、速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正常通信;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服务器、工作站管理软件及数据库软件并配置正常,软件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4)冷热源系统的群控调试,空气处理机组,送、排风机,末端装置监控设备的系统调试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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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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