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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宣贯疑难问题解答
不建议这样设计。 加压风口可以往下装,但此时吊顶内空间视为竖井风道的延伸也要做内衬风管怎么做?
2.规范里建筑总高度大于 50 米的办公建筑,当其中部分楼梯只服务 1~5 层(小于50 米),且满足前室只有一个门,是否可按照 3.1.5 采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设计?
3.1.5 的第 1 款应该可以用于裙房。但裙房与主楼间要防火隔断。
3.规范 3.1.6. 封闭楼梯间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问题: 1. 若地下 2 层的封闭楼梯间(<10 米),是按防烟楼梯的要求满足顶部设置>1㎡的可开启外窗还是要设置 1.2㎡(地下一层的要求还大于地下二层?)还是不能自然排烟?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门。”这一段属于对仅地下一层的楼梯间(不限 10 米)的放松条款。
4. 规范 3.2.1 条、 3.2.2 条、 3.2.3 条中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提出要求,但对安装高度、有效面积如何计算均无明确规定。
这些无有效面积和安装位置要求。
5. 规范 3.2.4 可开启外窗的火灾是谁来开启?这种情况是否允许?
6. 规范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 米
问题:建筑高度只有 99 米,但前室送风系统包括地下 3 层,送风系统超过 100 米,要分段吗?
在 GB50016 已经写明高度以建筑高度为准。且 GB51251 允许地上地下合用加压系统。
7. 规范 3.3.3 直灌式理解为仅适用于改造项目。该做法允许加压送风机设置在屋顶,而 3.3.5 第 2 款中加压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
两者目标不一样,直灌式改造时受各种条件限制。
8. 规范 3.3.4,如何保证每层送风量均匀
疑问:如果每个风口都要设调节阀, 是否可以明确调节阀怎么设置
9. 规范 3.3.5 第 5 款,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第8.1.9款条文解释中允许和平时机房合用,问:加压送风机房适合和平时空调通风机房合用?
条文解释已经规定“当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包括空调处理机组等)合用机房时,应满足本条款要求。”即除该条规定的不能与加压系统共用机房外是可以与常规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机房的。
10. 规范 3.3.5 条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
2、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
3、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4、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具体措施?
15K606 图示应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指控制离开排烟口距离;
南对北或西对东即相反的面时仍然可以 10/3 米;
指设置风量调节阀。
11. 规范 3.3.5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疑问:这里的送风机是指加压送风机,消防补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是不是也要套这个要求?
是!
12. 规范第 3.3.5 条规定了加压送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加压送风机与消防补风机是否可共用机房?与平时通风机、空调机是否可共用机房?
理论上加压风机与补风机应该可以共用机房。
13. 规范第 3.3.5 条、第 4.4.5 条、第 4.5.3 条规定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内。 屋顶的消防风机处设置钢结构顶盖、四周设百叶或格栅围挡,是否可视为设于机房内?
本来就有 3C 认证的屋顶排烟风机。
14. 规范 3.3.6,当前室加压送风口安装于疏散门上方吊顶的时候,其风口风速是否有上限、下限规定?
风口风速仍然是 3.3.6 的第 3 款 7m/s 上限吧?
15. 规范 3.3.8 建议提供风管耐火极限 0.5h、 1.0h 和 1.5h 的具体做法。是否可参照《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 3.0.1 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表中的数据采用防火涂料即可达到耐火极限的要求?
可以!
GB51249-2017 第 4.1.2 条: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裹防火板;
3 包裹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16. 规范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
请问:防排烟管道要设置在土建竖井内,管道外每楼层要防火封堵吗?管道需要检修吗(一定要设检修门吗)?
条文解释图 7。
17. 规范 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送风机选型按设计风量,送风管道、送风口截面按计算风量确定,是否妥当?
本来规范就是这个意思, 1.2 用于选风机。
18. 规范 3.4.2,子母门,算单扇门,还是双扇门?
国家有门的标准。防火门也引用该标准。最宽的单扇门是 1.0 米。
19. 规范 3.4.2 条,四个表格中风量按开启 1 个 2.0m×1.6m 的双扇门确定,当双扇门规格不一致时,风量是否可以按门扇截面积调整?
按照公式计算。由于要计算门缝漏风不能按照面积打折。
20. 规范 3.4.2 条, 对于深度大于 24m 的地下楼梯间、前室,其送风量是否要与规范对照表比大小? 对于楼梯间、前室的地上、地下部分合用送风机的情况,是否要以地上、地下的总高度为基准,与规范送风量对照表比大小?
也要比较。地上位于内区的楼梯间难道不用比较? 地下地上合用已经超过表格内容。表格的范围在条文解释中十分明确。
21. 规范 3.4.4 条, 当地上部分 99m,地下部分 5m 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否合用送风机?风量怎么计算?
可以合用。 3.3.4 已经明确地下室以设备用房和车库为主时可以合用。
22. 规范 3.4.6 楼梯间自然排烟,前室加压送风。风速按公式 0.6(A1/Ag+1)计算。问:这里的 A1 和 Ag 是否指所有楼层的所有疏散门的面积还是单层。问:对于住宅建筑, Ag 每层疏散门数量是按一个计算还是按实际疏散门数量计算。
全部门的总面积(除住宅) 。
23. 规范第 3.4.6 条送风量计算中 N1 的取 3:
疑问:前室系统只负担 1 层或 2 层前室的, N1 值是否应按实际楼层取?地下楼梯间超过 3 层的是否还是取 1?
前室数量小于 3 时应以前室实际楼层数量;地下段楼梯间独立加压时应按照 24米或 100 米的楼梯间加压做法。
24. 规范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问题:根据条文解释, 2 种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口可能会成为机械排烟方式的进风口。但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按理可以采用不同的防烟方式,但也会产生排烟口成为进风口的问题。
根据美国 NFPA 条文,一个防火分区内以挡烟垂壁分割的防烟分区只能一种排烟方式。否则机械排烟系统的运行会影响自然排烟计算的模型。
25. 规范 4.1.4 条与 4.4.17 条关系? 4.4.1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不是 2500 ㎡) 2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就要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4.4.17 指用可熔性采光带代替固定窗的条件。
26. 规范 4.2.2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等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请问:数据中心机房一般采用封闭冷热通道,对于采用封闭热通道、设置水喷淋,需进行机械排烟的机房,热通道开孔率小于 25%,是否可按此条,吊顶内空间高度不计入储烟仓厚度?(由于封闭热通道,吊顶回风,吊顶内净高一般在 1.2m-1.5m;热通道和吊顶内相通)排烟量计算是否可按吊顶下空间计算,排烟风口是否只设置于冷通道吊顶?排烟口设在冷通道,见左下图,如何保证工艺要求密封?
冷通道吊顶 热通道吊顶
封闭热通道机房平面图
封闭热通道机房剖面图
封闭热通道机房气流组织示意图
无人工厂类的数据机房是否要排烟需要有关专业规范定义。当需要排烟且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满足 GB51251 的规定。27. 规范 4.2.4, 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套用本规范。 (非公共建筑、非工业建筑)
应按 GB51251 地下非机动车库在不允许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或定时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前提下, 宜参照机动车库甚至火灾危险性更高,省内多地均发生过电动自行车在地下非机动车库内充电火灾事故。而独立分割的非机动车库宜参照仓库。
28. 规范 4.2.4 仅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中最大防烟、防火分区的面积,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最大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极限排烟量等均按GB51251 执行?
表 4.2.4 已经明确防烟分区和排烟量按照 GB50067,其它设计均要按 GB51251。
29. 规范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长度的定义是啥?对于走廊环型走廊如何算,井字走廊如何算,不规则的形状的长度如何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烟气的路径最长的长度?
见 15K606 图示 3A 和 3B。
30. 规范 4.3.3 自然排烟窗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对于大于 200 平方的房间自然排烟窗是否必须设置下悬外开窗?
4.3.5 条文说明可以有多款但需位于储烟仓内的面积才算入排烟面积。
31. 规范 4.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应沿建筑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问:如果不符合对边设置要求,类似转角有窗,是否有效?
需要满足均匀布置要求;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要用公式计算,自然排烟时排烟口至最远点 2.8 倍净高;自然排烟时通常排烟口最大间距 4H,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
问题: 1. 手动开启装置一定是指机械的吗?(条文说明是机械)2.自动开启装置是指消控室还是烟感还是满足两者控制自动开启?3.根据规范,自然排烟窗基本为手动,能满足排烟的要求吗?机械排烟阀都要求具有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控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3 种)。
第 1 个小问题涉及对手动开启的理解。例如体育馆和机场候机楼或高铁站的自然排烟窗都在地面以上几十米,十个姚明叠罗汉都够不着。这么高用厂房里天窗常用的摇杆也做不到(力矩太大和摇杆无处可以放置),钢丝绳通常也只能做 6 米以内的高度。这个事电气相关规范有定义,即现场有消防电子系统的手动开窗按钮就满足要求。
第 2 个小问题其实消防局的原意是自然排烟窗位置设置有类似常闭防火阀上的70 度易熔片火灾时自动开。
第 3 个小问题还是规范理解问题。自然排烟口只需要满足 4.3.6 条的规定。即没有要求消防控制中心远动。后面第五章的控制部分写明“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33. 规范 4.4.5 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合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问题:什么叫合用系统?设备兼用还是共用风管?如果排烟与空调通风各自设备及管道,决不能合用机房?
第 1 个小问题是对规范的理解问题。 4.4.5 已经明确合用系统指排烟系统与常规空调或通风系统共用的系统,且 4.4.3 已经说明排烟系统动作时要关闭的通风系统控制阀门不超过 10 个。上述要求的原因是操作的消防电源压力和操作时间问题,一个常开防火阀动作至关闭大概需要 15~30 秒。而目前的消防电源大概只能支持 10个阀左右同时动作而此时还有打开排烟口的动作,阀门太多时空调通风系统的阀尚未关闭那边排烟系统的风口和阀门已经打开了此时由于通风空调系统未关闭的口造成气流短路不能保证排烟口的有效排烟量。
第 2 个小问题其实规范条文解释已经规定“当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包括空调处理机组等)合用机房时,应满足本条款要求。”即除该条规定的不能与加压系统共用机房外是可以与常规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机房的。
34. 规范 4.4.6“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行” 、规范 5.2.2“排烟防火阀在 280°C 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是否理解为各排烟支路上的排烟防火阀也需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仍然是排烟风机入口的 280 度排烟防火阀。
35. 规范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
3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小于 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请问:排烟风管需要采用什么防火措施或管材,才能达到耐火极限 1.0h 或 0.5h
满足 GB/T17428-2009。
36. 金属排烟管道要达到耐火极限要求,有哪些处理措施?安装防火阀、调节阀处该如何处理?
07J905-1
37. 规范 4.4.12(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请问:走道(吊顶高度 3 米以下)排烟,保持每个防烟分区 1~2 只风口的挡烟垂壁高度基本上要在走道净高的 1/2 左右(走道高度较低),这样设置挡烟垂壁对消防疏散有没影响?是否需采用伸缩型的挡烟垂壁?
为了增加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从而增大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是否可以:(1)将排烟口设置在风管上部。(2)将排烟风管向顶部延伸,安装梁窝内。如下图:
38. 规范 4.4.12 第 3 条: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建筑面积小于 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问题: 1.根据建规,小于 50㎡ 的房间本来就不需要排烟。地下室如果大于 50㎡,房间也要设排烟口?2.排烟量按 15000m³/h?
第 1 个小问题二规合一前地上 100 平米地下或无窗 50 平米以内的房间属于排烟赦免。 现 GB51251 延续该做法。
第 2 个小问题,目前的规范地下室或地上无窗 51 平米的房间也要排烟 15000CMH即 3 米净高的话相当于100次换气也就是说达到层流洁净室水平! 考虑到现在的规范排烟量基本与面积或体积关系不大尚可理解。但在地面上毕竟可以通过开窗等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 15000 里面其实已经实质剔除了部分赦免部分和可开窗部分。而地下室或无窗房间没有开窗条件就会导致即使很小的 51 平米房间也要排烟量 15000CMH。
39. 规范 4.4.12 第 5 款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但一层房间或走道,外窗与疏散门在同一面墙上,此外窗是否可自然排烟?
规范未禁止。
40. 问题 1: 地下汽车库是否也应满足排烟口位置在挡烟垂壁以上,排烟口排烟量也应满足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标准中对汽车库只在 4.2.4 条中涉及防烟分区划分及其排烟量的内容。
根据 4.4.12 的第 6 款汽车库排烟口也要满足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要求。
41. 根据 4.5.1 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大于 500 平方米的房间是否要设置补风系统。
自然排烟计算里面本来就要计算排烟口面积和进风口面积。
42. 规范 4.5.2,对于汽车库的消防补风系统 ,是按防烟分区的 50%来计算,还是按防火分区来计算。各地都有不同的解释要求,有些时按车库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的 50%来计算,有些是应按车库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的 50%来计算。
规范 5.2.2 规定只开一个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 规范 5.2.4 再次强调: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3. 规范 4.5.3 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符合 4.5.4 。
44. 规范 4.5.4 条如汽车库的补风是否低于挡烟垂壁即可,挡烟垂壁的底边标高根据排烟口高度及不小于净高的 10%且高度不小于 500 确定。
在满足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前提下, 补风口上沿应低于清晰面。
45. 规范 4.6.3(3)对公共建筑走道排烟量和排烟口有明确要求,工业建筑没有明确。
请问:工业建筑走道机械排烟量如何计算?排烟口设置要求如何?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面积如何计算(2%吗?),排烟口间距要求?
表 4.2.4 的注 1 明确工业建筑的走道与民用建筑相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要用公式计算,自然排烟时排烟口至最远点 2.8 倍净高;自然排烟时通常排烟口最大间距 4H,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
46. 规范 4.6.3 第 4 点: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³/(h.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 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
问: 按第 3 点,走道或回廊的 2 ㎡开窗面积要求是两端,但第 4 点处,只有开窗面积要求,不明确布置要求,是单侧还是两端。
第 3 款是对第 4 款的放松。第 4 款指房间也排烟的情况。
47. 根据 4.6.3 条条文解释,空间净高大于 8m 的场所,当采用普通湿式灭火(喷淋)系统时,喷淋灭火作用已不大,应按无喷淋考虑;当采用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湿式灭火系统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
疑问:层高大于 8m 的场所,当采用了扩大覆盖面积喷头时到底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取排烟量?
按照有喷淋。 目前 GB50084 可以支持到 18 米高度。
48. 规范 4.6.3.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³ /(h · ㎡) 计算”计算的面积是以下 3 种情况的哪个 1、仅走廊(回廊)面积 2、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之和。 3、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中最大的一个。
仅走廊(回廊)面积。均需排烟时属于两个防烟分区。
49. “建筑空间高度”见 4.6.4;“建筑净高度”见 4.6.9;“房间净高度”见附录 B;“室内空间净高”见条文解释 P105。 以上的名词概念中仅“室内空间净高”有明确定义。问:它们之间有什么关联?
GB/T50504 有净高的定义。
50. 规范第 4.6.3 条、第 4.6.15 条提供了二种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算法,但二种算法的结果有差别,设计中是否取其中任一种算法结果均可?
表 4.6.3 就来源于计算公式但未交待输入条件。
51. 规范 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对于建筑净高小于 6 米及以下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请问:对净高小于 6 米走道,排烟系统排烟量是否按任意相邻 2 层排烟量最大值之和计算?
应该是!
问题: 根据条文说明,该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是指机械排烟。此时不管回廊是什么状态吗?
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都属于排烟系统!
53. 规范 4.6.5 第 2 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小于4.6.3条第三条
问题: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是指周围场所面积小于100㎡不需考虑排烟还是周围场所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从字面理解好像是小于100㎡)
指中庭周围场所赦免排烟的情况。
54. 斜屋面的房间,内部层高有部分大于6米,部分小于6米,计算排烟量怎样的标准?人字型屋架房间,中间屋架处部分超过6米,计算排烟量时怎么认定?
规范 4.6.9 的条文说明。
55. 规范第 4.6.10 条的“火灾增长时间 t”,本规范中未明确火灾增长时间 t 如何取值?
在 NFPA92 里面 t 是各种速度火灾燃烧到达1000KW 所需要的时间。
56. 规范 4.6.11,火灾计算模型中,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如何确定(从图审的角度, 如何审查其合理性)?
疑问: 规范的算例中,燃料面距地高度取 1m,但是附录 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表格,经核算其燃料面距地高度是按 0m 计算的, 两者略有矛盾。 实际工程中,事先无法知道火源位置,因此该数值计算时应如何选取?
仓库按照堆垛高度(喷淋计算也与这个有关);通常有固定可燃座位的房间按照这些座椅的高度;没有固定座位的非仓库区域通常按照1.0 米。
4.6.15 里面的主要数据本来就要以前面的各个公式来算。
58. 规范 4.6.14 条, db 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例如地下室排烟口高度与档烟垂壁下缘持平, db=0,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0? 4.6.14 条与附录 B 对应关系?
此时应升高排烟口。附录 B 表格的附注 3 说明两者关系。
59. 地下储藏室的层高 2.8m,净高 2.7m,清晰高度 1.35m,活动挡烟垂壁的高度最大能做到距地 1.8m 还是清晰高度以上就可以?排烟口朝风管上方开口,是否考虑间距要求?
3 米以下的净高时清晰高度要高于一半以上; 通常排烟管往上开口的排烟口距离楼板不宜小于当量直径。排烟口仍然要满足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要求。通常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0 米。
60. 规范 4.6.15,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 当在顶部以及外墙不同高度处同时设置多个自然排烟窗时,公式 4.6.15 如何使用?
规范条文 4.6.15 中给出了自然排烟窗、补风口的面积计算公式,由于公式中的 Mρ 、T、 db 这几个参数的数值,都是与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相关的参数,因此,当一个防烟分区,在顶部以及外墙不同高度处同时设置多个自然排烟窗的时候,该公式应如何使用?
猜想:原公式中:
对于存在多个自然排烟窗的情况,原排烟窗面积的计算公式,可否表示为:
如果一个分区有不同高度的多个口,烟层厚度按照离地面最低的那个口算。排烟口面积可以均算入!
61. 规范 5.1.2 第 4 款,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规范 5.2.2 第 4 款,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这里的自动启动能否通过消防报警系统实现,还是需要单独拉线实现?
目前电气按消防电子系统设计。
62. 规范 5.1.3 :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当地下和地上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地下一层着火,地上一层前室风口是否需要打开??
以分段为准。
63. 电动多叶排烟口是否有 3C 认证产品?如没有,竖井侧墙上安装排烟口采用何种形式较妥?
以 GB15930 为准。
64. 有对使用层高要求的厂房,必须需要设置电动活动式挡烟垂壁才能满足规范要求。活动挡烟垂壁一般设置于不通透的吊顶内,对于厂房不设置吊顶,并且管道需要从挡烟垂壁上方穿过的情况下,电动挡烟垂壁该如何设置?
参照管道穿过防火卷帘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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