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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之二】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若干问题
9.条文3.1.6
问题:
(1)仅有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首层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开启外窗的上沿高度与疏散门的上沿高度一致是否可行?
根据条文中允许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一起来看,可开启外窗的上沿高度与疏散门的上沿高度一致应是可以的。
10.条文3.2.1
问题: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0m时,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的楼梯间。
见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本条是否适用于地下楼梯间。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地下室埋深不大于10m时,仅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规范要求。
一般认为地下室缺少自然通风条件,不适用。
(3)最高部位设置的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否有具体的高度要求?如果窗口下沿高度高于最高楼层的1/2层高以上是否可行?
可以。
(4)此处的建筑高度是否与GB50016-2014中的定义一致?还是指楼梯间服务的高度?指楼梯间高度。
例1:高层住宅下面的二层裙房,裙房高度小于10m,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最高部位有1.0m2的可开启外窗,是否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例2:办公楼建筑总高度为40m或80m,其中设置两部只为一二层部分区域服务的防烟楼梯间,服务范围高度小于10m,当此楼梯在最高部位有1.0m2的可开启外窗,是否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要注意裙房的定义(见GB50016):
裙房podiun: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5)地下二层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置在窗井、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内,是否可以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窗井或下沉广场面积应足够大,大到自然通风排烟时,排出的烟气不会被再巻吸进来。这时可以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11. 条文3.3.1和表3.4.2-1~4
问题:此处的建筑高度是否与GB50016-2014中的定义一致?还是指楼梯间服务的高度?
例1:如果地上95m,地下6m的情况,建筑高度小于100m,按条文系统不需要分段设置;而表3.4.2-1─3.4.2-4中,强调系统负担高度小于100m,若按3.4.2条,系统应分段设置。请问两个条款如何掌握执行?
指系统服务高度不能超100米。仅仅是地下为汽车库与设备用房时,地上与地下的才能合用系统(楼梯间还要满足3.3.4要求),并且系统高度不能超100米。
例2:建筑高度99m,楼梯间出屋面,楼梯间整体高度大于100m,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需要分段设置。
从严要求的话,要分段设计。建议与主管部门协商。
例3:建筑高度大于100m,楼梯间按服务区域设置,服务范围小于100m的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需要分段设置。
应该另有楼梯间上到屋顶,那么就是两个楼梯间都要设置。
12. 条文3.3.4
问题:有关地上地下合用送风系统的疑问。
(1)如地下部分是储藏间和非机动车库,楼梯间上下能不能共用机械加压送风。
条文没有规定,应是不可以。建议根据储藏间和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程度(可燃物性质、数量、分布等)与主管部门协商。
13.条文3.3.5
问题:有关防排烟机房设置问题。
(1) 当设置在屋面的加压风机选用满足室外环境要求的风机(如屋顶风机),或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异物的措施时(如采用防雨百叶和彩钢板等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壳),可否不设置加压机房?
如果要做风机房,应采用耐久性好的土建机房。如果不想做,应在3C认证风机的基础上,再具有抗风、雨,防辐射,防高、低温等措施,能长期保证设备的完好性能;同时应与主管部门协商。
(2)屋顶送风机房外墙开足够大的百叶(机房跟室外联通)风机进风口不用风管接至百叶是否可行?
明确了是不行的。
(3)第3款,关于送风机进风口和排烟风机出风口的间距,是否仅限于对着火时同时运行的风机的规定?
建议对下面风口间位置进行控制:
1、所有排烟风机的排烟口应相对于所有加压送风的进风口;2、排烟风机的排烟口相对于该排烟系统同时运行补风系统的进风口。
(4)设置在屋面的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设置在房间的不同朝向时,是否还有20m的距离要求。(附图)
建议按水平10m/垂直3m执行。
(5)第4款,楼梯间加压风口采用自垂百叶是否可以认为采取了保证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不认为。
(6)地下室的加压风机房,可否与除排烟机房外的空调通风机房、采暖系统等设备用房(如热力小室)合用?
标准中没有明确。建议采用喷淋等保护措施后,与主管部门协商。
14.条文3.3.7、4.4.7
问题:有关土建风道及内衬风道的疑问。
(1) 排烟系统的补风竖井是否还可以使用土建风道?
标准中没有规定,建议不采用土建风道。
(2)加压风机的取风口段、车库消防补风的取风口段、人防平战结合的取风口段,排烟风机的出风段所设置的竖井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土建井道利用问题
Ø 全部混凝土浇捣的整体式井道,可以利用作风道。如人防进风竖井,密闭通道等。
Ø 只要有部分砖砌的井道,不能直接用作消防使用的风(烟)管;
Ø 地下室多个通风管共用的井道,可以看作室外通风竖井。加压送风机和排烟补风机吸入管道采用的室外进风竖井、排烟风机烟气排出管接出的排风竖井,可以采用土建井道。但需注意由此增加阻力,复核各风机风压。
(2) 垂直设置的送风管道是否可以直接将钢板固定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管井壁上(如用膨胀螺栓将钢板贴附固定井壁上),或直接用钢板作为墙体的浇注模板,或将钢板预埋在土建风井内,而不单独敷设。
需要具体分析施工工艺,确保密封性与耐火性能。
(3) 可否使用薄钢板法兰风管?还是必须使用角钢法兰风管?根据GB50234确定。
15.条文3.3.8及4.4.8,4.5.7
问题:有关风道耐火极限的相关问题。
(1) 为何跨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小于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
要问川消所。
(2) 设置在管道井内的补风管道是否还有耐火极限的要求。
要看管道井耐火性能。
(3) 当镀锌钢板风道的厚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的排烟风管的厚度要求时,是否可以认为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不行。注意耐火极限概念。
(4)3.3.8条第2款,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如果只在前室或楼梯间内设置,是否仍需要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本人认为可以不需要。
(5)3.3.8条第1款,2个及以上加压送风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是否也需要满足1.0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加压送风道与消防补风道共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是否也需要满足1.0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2个及以上加压送风管道合用管道井时,也认为是设于独立管道井内,不需要1.0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与补风管合用井道时,按3.3.8-1要求,需要。
(6)4.4.8条第2款,排烟管道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管井四周的土建隔墙耐火极限已经有1.00h,排烟管道是否还要继续采取措施满足自身的耐火极限不小于0.5h?
条文规定需要。
(7)有耐火极限要求的消防送风、排烟风道的支吊架是否需做防火处理?是否有成熟做法?
条文没有规定。通常采用加粗金属吊杆的做法,也有采用角钢支吊架+防火涂料。
(8)请推荐耐火极限分别为0.5h,1.0h,1.5h的风管材质、规格、厚度等,以及风道的制作方法、安装工艺。
根据产品厂家提供的资料。
16. 条文3.3.11
问题:有关机械加压系统中固定窗的设置的相关疑问。
(1) 设置机械加压系统的地下防烟楼梯间,或地上不到顶的且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是否可以不按照3.3.11条的要求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
这是强制性条文,应执行。
(2) 最高部位设置的1.0m2的固定窗,是否有具体的高度要求?如果窗口下沿高度高于最高楼层的1/2层高以上是否可行?应设于最高层的1/2高度以上。
(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当设有直通屋面的大于1.0m2疏散门时,是否可以不再另设不小于1.0m2的固定窗。1、应设于最高层的1/2高度以上。2、要便于破拆。
(4) 设置在同一位置的地上、地下防烟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与地上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门隔离。地下楼梯间还需在首层设置针对地下防烟楼梯间的固定窗么?还是仅在地上防烟楼梯间的最高处设置固定窗即可?
还是要。
(5) 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且在首层无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需要设置固定窗?如必须设置,是否可以采取增加竖井通向屋面,在竖井靠近楼梯间的一侧增加通风百叶,在竖井出屋面的位置增加固定窗,着火时,可以通过百叶、竖井及屋面固定窗进行散热?
一定是设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才需要设固定窗。设加压送风的楼梯间的设置是有要求的。
(6) 针对超高层建筑,设置于建筑核心筒内且在避难层需要转换的地上防烟楼梯间,其不出屋面,也不靠外墙,针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是否可以不设固定窗?或者固定窗是否可以设置在内墙上?
要设。想办法设。
(7)加压送风时楼梯间窗是固定窗(3.3.11),满足规范要求后,是否可以另增设开启扇用于平时通风使用。
设加压送风的楼梯间的设置是有要求的。
17.条文3.4.1及4.6.1
问题:有关系统放大系数。
(1)设计风量是否指加压风机、排烟风机的选型风量,在选择风机时,是否还需要继续乘以10~20%的附加系数?
(2)风道、风口的选型是否按照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仅用在选择风机时乘1.2.
18.条文3.4.2
问题:有关加压送风量计算的相关问题。
(1) 现在建筑设计首层的门会比标准层门大,而且形式也不一样,是不是可以按标准层的门尺寸来算?
应按实际尺寸算。
(2) 没有共用前室的风量表,是只按规定计算确定,不做比较吗?
只按规定方法计算。
(3)表3.4.2-4中注1,为保证疏散宽度的问题,工程中经常遇到将单扇门改成子母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在计算风量时,是否还可以按照单扇门进行计算?
不行。
20.条文4.1.2
问题:同一防烟分区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的疑问。
对于同一空间靠挡烟垂壁分两个防烟分区,一个靠外墙有外窗,采用自然通风,一个无外窗,采用机械排烟,这样可以吗?
可以。
21. 条文4.1.3
问题:中庭的相关疑问。
(1)中庭与回廊定义是什么?标准中没有。
(2)办公等建筑的一些门厅为2-3层通高,此处是界定为中庭还是高大空间?
(3)商业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算不算中庭?排烟量如何计算?
仅仅是商业自动扶梯的话,不算中庭。火灾情况下,不能作为疏散楼梯用。仅为商业自动扶梯,不用排烟。当设于中庭边上时,考虑中庭排烟。
22.条文4.1.4
问题:商业建筑长度超过60m走道排烟系统设置的问题。
(1)根据条文4.1.4条第4款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针对商业等建筑,不再允许设计长度超过60m的无外墙走道?若可按此理解,是否可把对应的条款写清晰后归入防火规范建筑部分?
(2)条文4.1.4第1 款,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固定窗可否设置成可开启外窗,用于满足日常通风要求。或者可否用日常通风用的开启外窗作为固定窗?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厂房,上部有可开启外窗,当满足固定窗的高度位置、均匀分布、面积、可破拆性能的要求时,应可以作为固定窗。
(3) 条文4.1.4第2款,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业建筑,大部分都是自然排烟,局部房间为机械排烟。固定窗面积是按机械排烟面积确定,还是按整层建筑面积确定?设置在什么位置?
固定窗面积是按机械排烟面积确定 。
(4) 按照规范4.1.4条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且需设置固定窗的场所。不临外墙且不在顶层的排烟房间,固定窗如何设置?
可设专用土建通道(具有耐火2H的风管)至外墙,再设固定窗。
(5) “类似建筑”指的是哪些建筑?如,高大的运动场馆应参考哪个?
是“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23.条文4.2.3
问题:敞开楼梯间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处挡烟垂壁高度按什么计算?
按该层的储烟仓高度确定。
24.条文4.2.4
问题:有关防烟分区的划分相关疑问。
(1) 按照《防排烟设计标准图示》15K606,第19页中的规定,当走道宽度大于2.5m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照表4.2.4中的规定取值。实际工程中按照人员安全疏散要求计算的宽度小于2.5m的疏散走道,由于特殊功能需要(如监狱),或工艺需要(如厂房内兼做运输通道的疏散走道),或业主需要,将疏散走道加宽至大于2.5m时,此时走道更有利于疏散,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能否按照不大于60m取值?
按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行。
(2)回廊的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的规定则是否与走道的一致?是。
(3)走道宽度局部大于2.5m(如电梯厅)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是否也按照不大于60m取值?
与主管部门协商。
25.条文4.3.3
问题: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问题。
(1)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是指排烟窗的下沿必须在1/2以上吗?是。还是说排烟窗的下沿可以低于净高的1/2,其中1/2净高以上的区域为有效面积?
(2)空间净高大于3m的区域,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是指排烟窗的下沿必须在储烟仓以内吗?是。还是说排烟窗的下沿可以低于储烟仓的高度,其中储烟仓以内的区域为有效面积?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受限制。若房间面积大于200㎡,自然排烟窗开启方向受限制是指如何限制?顺烟气流排出方向。此种情况可以采用内开窗由哪几种形式?(内开平开窗(要能开足,适用)、内开下悬窗、内开上悬窗(都要在储烟仓内)、内开平推窗)。
(《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13中的第4.1.3条规定:7层和7层以上严禁采用外开窗。)
(4)条文4.3.3第4款,自然排烟口每组的概念是什么?每个排烟窗与排烟窗之间距离多远就不算做一组?
见标准图示。
26.条文4.3.4
问题:条文解释窗的开启方向应顺烟气流动方向,是否只有一种情况,即外开?
27.条文4.3.6
问题:
(1)标准中提到的自动开启装置能否理解为“电动开启装置”?有很多
(2)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此条中的“集中手动开启”如何实现,有没有可推荐的产品或案例。
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房间疏散口,并具有明显标志。
(2) 4.3.6条文解释中:“手动开启装置的设置应能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口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人员疏散口附近”。自然排烟口与疏散方向相反,一般远离疏散口,能否推荐此类具有远距离的集中手动开启功能的排烟窗产品?
28.条文4.4.1
问题:一个排烟机房,设置两套系统,分别独立负担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可以
29.条文4.4.2
问题: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其中“每段高度”是指下面哪种:
A.系统担负的建筑最底层地面至系统担负的建筑的最上一层的顶板上皮的高差;
B.排烟系统最低排烟口中心至最高排烟口中心之间的垂直距离。
C.排烟系统最低排烟口中心至排烟风机吸入口之间的垂直距离。
D.排烟系统最低排烟口中心至排烟风机排出口之间的垂直距离。
排烟系统负担建筑的最下层地面至系统担负的建筑的最上一层的顶板上皮的高差;
30.条文4.4.5
问题:
(1)当设置在屋面的排烟风机选用满足室外环境要求的风机(如屋顶风机),或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异物的措施时(如采用防雨百叶和彩钢板等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壳),可否不设置排烟机房?
一般情况下都要设置机房。当采用通过3C认证的室外型专用风机,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在露天情况下都能正常使用时理论上可不设机房,建议与主管部门协商;但其室外进风口或排烟口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
31.条文4.4.9
问题:计算吊顶内排烟管道整体绝热性能时,外表面温度的取值原则是什么?
通常采用80℃。
32.条文 4.4.14
问题:“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吗?
标准用的是“或”。只要有一个符合时,就要设于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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