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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研讨会纪要
近期,针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在执行中的部分技术问题,学会在梳理广东、浙江等省市研讨交流资料的基础上,组织部分审图公司专家及相关专业公司技术专家进行了选编及研讨(单位附后),并形成以下纪要供设计师参考。
1. 防烟
1) “标准”第 3.3.7 条及第 4.4.7 条,机械加压及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采用土建风道时井道内是否要内衬风管?
仅限于地下室的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受条件限制在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时可不内衬风管,且应控制风速小于 10m/s,并在图纸中注明。
2) 消防补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可以。
3) “标准”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对于共用一个筒体仅在首层用防火门分开的地下楼梯间,如何设置固定窗?
建议建筑布置时尽量靠外墙设置楼梯间,无法避免时也应考虑楼梯间的排热措施,固定窗应直通室外。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夹层通向室外,在外墙处设固定窗;土建夹层的构造、耐火极限等性能应同该楼梯间的标准。
4) 有外墙的加压送风机房,加压送风管是否必须连接至外墙取风口;是否可以在外墙设置防雨百叶,加压送风机直接在机房内取风?加压送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自室外。加压风机可与消防补风系统风机合用机房。
1. 防烟
1) “标准”第 3.3.7 条及第 4.4.7 条,机械加压及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采用土建风道时井道内是否要内衬风管?
仅限于地下室的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受条件限制在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时可不内衬风管,且应控制风速小于 10m/s,并在图纸中注明。
2) 消防补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可以。
3) “标准”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对于共用一个筒体仅在首层用防火门分开的地下楼梯间,如何设置固定窗?
建议建筑布置时尽量靠外墙设置楼梯间,无法避免时也应考虑楼梯间的排热措施,固定窗应直通室外。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夹层通向室外,在外墙处设固定窗;土建夹层的构造、耐火极限等性能应同该楼梯间的标准。
4) 有外墙的加压送风机房,加压送风管是否必须连接至外墙取风口;是否可以在外墙设置防雨百叶,加压送风机直接在机房内取风?加压送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自室外。加压风机可与消防补风系统风机合用机房。
5) 建筑高度超过 50m 高层公建,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防烟楼梯独立前室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可按“标准”3.1.5 第 1 条。
6)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三合一前室有条件时,是否允许自然通风防烟?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不管建筑高度是多少,不管是否有外窗,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对应的楼梯间有条件时,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三合一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送风量计算是否也按 3.4.5条公式计算?
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应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 3.1.3.2 的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送风量应按“标准”的要求计算。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剪刀楼梯间对应有一个合用前室,有一个独立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独立前室是否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按“标准”3.1.5 条第 3 款执行。
9) 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当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²的可开启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是否就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为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米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地下两层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 平米且楼梯
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可按“标准”3.1.5 第 1 条。
6)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三合一前室有条件时,是否允许自然通风防烟?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不管建筑高度是多少,不管是否有外窗,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对应的楼梯间有条件时,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三合一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送风量计算是否也按 3.4.5条公式计算?
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应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 3.1.3.2 的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送风量应按“标准”的要求计算。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剪刀楼梯间对应有一个合用前室,有一个独立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独立前室是否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按“标准”3.1.5 条第 3 款执行。
9) 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当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²的可开启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是否就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为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米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地下两层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 平米且楼梯
间最高处有不小于 1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采光天井截面积应大于 2 平米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10) “标准”第 3.2.1 条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条和 3.1.6 条矛盾,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有 1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就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也没有说明不包括地下楼梯间。
对于地下一层楼梯间应按 3.1.6 执行,开窗面积为 1.2 ㎡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超过一层的地下楼梯间除满足 3.2.1 条外,还应符合每层能够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并不矛盾。
11) “标准”第 3.3.4 条,“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工具间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结合“标准”条文说明,非机动车库、储藏室、工具间等并非人员较多场所,可以适用。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量叠加、超压控制。
12) “标准”3.3.7 条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3.3.8 条 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要求。当送风管道的厚度满足 GB50243 有关要求时,是否就满足了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0.5 小时)?耐火极限更高风管有哪些?耐火极限的不同要求,和风管材质、厚度、隔热层的对应关系是怎样的?
当钢板送风管道的厚度满足 GB50243 有关要求时,设在管井内的金属排烟管道不必再按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设置防火保护措施。风管耐火极限以检测报告为准。图集《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件选用与安装》中也有防火风管的要求。
13) “标准”第 3.4.2 条表格下注:1 表 3.4.2.1-表 3.4.2.4 的风量按开启 1 个2.0m*1.6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 0.75 计算。如果双扇门的尺寸不同,需不需要修正风量?当采用单扇门时,尺寸也有差异,其风量均为乘以 0.75 计算?
如果门的尺寸有不一样的情形,应按 3.4.5~3.4.8 条计算后并与表3.4.2.1~4 比较取大值为准。
14) “标准”3.4.6 条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Ak v N1 式中:Ak 指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当住宅建筑地下室为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地下室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吗?
可以。
15) 土建风井内设置风管如何安装?
应该要考虑安装空间,建议管井留一面墙待风管安装完成后再砌筑就可以适当减少风井占用面积。
16) 固定窗、自然排烟窗、自然通风窗是否应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出来?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面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的有效通风面积、固定窗的面积均应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清楚。
17) “标准”第 1.0.2,“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洁净厂房、汽车库等),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排烟风管做法则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果门的尺寸有不一样的情形,应按 3.4.5~3.4.8 条计算后并与表3.4.2.1~4 比较取大值为准。
14) “标准”3.4.6 条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Ak v N1 式中:Ak 指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当住宅建筑地下室为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地下室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吗?
可以。
15) 土建风井内设置风管如何安装?
应该要考虑安装空间,建议管井留一面墙待风管安装完成后再砌筑就可以适当减少风井占用面积。
16) 固定窗、自然排烟窗、自然通风窗是否应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出来?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面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的有效通风面积、固定窗的面积均应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清楚。
17) “标准”第 1.0.2,“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洁净厂房、汽车库等),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排烟风管做法则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有关要求执行。
18) 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按中庭执行?
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19) 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仅为 50米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参照 50 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
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5.3.1 条注 2 要求时,对仅服务于50 米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0) “标准”3.1.5 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需设置加压送风,而不是只要剪刀楼梯间就设加压送风?
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如下: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的规定时,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设有加压送风系统且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 3.1.3.2 的规定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 3)条要求,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1) “标准”第 3.3.5 条: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设置位置?
按标准执行。
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19) 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仅为 50米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参照 50 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
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5.3.1 条注 2 要求时,对仅服务于50 米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0) “标准”3.1.5 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需设置加压送风,而不是只要剪刀楼梯间就设加压送风?
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如下: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的规定时,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设有加压送风系统且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 3.1.3.2 的规定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 3)条要求,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1) “标准”第 3.3.5 条: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设置位置?
按标准执行。
22) “标准”第 3.1.7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 3 层及以下,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 3 层及以下时,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23) “标准”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计算公式 3.4.6 中,前室(合用前室)的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1 如何取值?
当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层数小于 3 时,N1 值应按前室(合用前室)实际楼层数量取值;服务层数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N1 值取 3。
24) “标准”第 3.1.3.2 条“送风口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是否有布置位置上的要求?
送风口需正对前室入口所在墙面。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送风口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对所有前室入口的墙面。如果前室入口在不同方向的墙上,则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
25) 对于各层前室开门大小、数量不一致时,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如何计算?
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为系统的加压送风量。
26) “标准”3.2.1 条:对于地上小于 10m 的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否仅需要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 3 层及以下时,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23) “标准”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计算公式 3.4.6 中,前室(合用前室)的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1 如何取值?
当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层数小于 3 时,N1 值应按前室(合用前室)实际楼层数量取值;服务层数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N1 值取 3。
24) “标准”第 3.1.3.2 条“送风口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是否有布置位置上的要求?
送风口需正对前室入口所在墙面。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送风口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对所有前室入口的墙面。如果前室入口在不同方向的墙上,则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
25) 对于各层前室开门大小、数量不一致时,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如何计算?
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为系统的加压送风量。
26) “标准”3.2.1 条:对于地上小于 10m 的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否仅需要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
需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
27) “标准”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平方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处的最高部位是指哪?
指楼梯间的最高层的顶板或最高处梁底。
指楼梯间的最高层的顶板或最高处梁底。
28) 根据“标准”3.1.6 条,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是否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仅为一层时,其首层设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9) “标准”3.3.5.3 条,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要求?
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时,应保证两者边缘水平间距不小于 20 米,垂直间距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当设置两个相邻面时(如东面/北面),应保证两者边缘折线距离不小于 6 米;当设在两个平行面时(如南面/北面),距离不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距离都要满足以上规定。消防补风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距离也应满足该条要求,即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见“标准”第 4.4.4 条。
30) 玻璃幕墙是否可以作为固定窗?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拆的要求。
2. 排烟
1)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什么内容?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及底标高,挡烟垂壁的技术参数如高度、材料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平面图中应注明排烟窗的位置及尺寸、开启方式、储烟仓内的有效开窗面积等;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平面图应注明排烟口的底标高及排烟量、补风口底部标高等。
固定窗设置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要求并在平面图中标注位置。
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空间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为二个或以上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可以。但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如挡烟设施不能分隔到位,则应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排烟方式。
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仅为一层时,其首层设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9) “标准”3.3.5.3 条,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要求?
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时,应保证两者边缘水平间距不小于 20 米,垂直间距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当设置两个相邻面时(如东面/北面),应保证两者边缘折线距离不小于 6 米;当设在两个平行面时(如南面/北面),距离不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距离都要满足以上规定。消防补风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距离也应满足该条要求,即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见“标准”第 4.4.4 条。
30) 玻璃幕墙是否可以作为固定窗?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拆的要求。
2. 排烟
1)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什么内容?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及底标高,挡烟垂壁的技术参数如高度、材料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平面图中应注明排烟窗的位置及尺寸、开启方式、储烟仓内的有效开窗面积等;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平面图应注明排烟口的底标高及排烟量、补风口底部标高等。
固定窗设置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要求并在平面图中标注位置。
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空间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为二个或以上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可以。但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如挡烟设施不能分隔到位,则应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排烟方式。
3) 自然排烟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4) “标准”4.2.4 条,不规则内走道如何计算长度以及划分防烟分区?
内走道按疏散路径不重复来计算最长的距离即计算长度;防烟分区的划分按表 4.2.4。局部有小部分走道宽度大于 2.5m,不影响走道宽度的定性,仍然按照小于 2.5m 的走道。若局部面积较大,可将局部区域与走道分别对待。
5)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自动扶梯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可不设排烟设施。
6) 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风机不能与加压风机、补风机合用机房,如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应满足“标准”4.4.5 规定。
7) 采用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否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可以
8) 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系统每层可否承担多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其每个楼层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不得承担多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9) 关于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标准”第 4.2.4、4.6.3 条中的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排烟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楼板须加设排烟防火阀?
除 4.4.10 条规定的部位外,排烟管道下列部位也应设排烟防火阀: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处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除 4.4.10 条规定的部位外,排烟管道下列部位也应设排烟防火阀: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处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11) 关于消防补风系统的设置问题,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怎么理解?是指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无窗房间总面积呢还是指单个房间?
建筑面积小于 500㎡ 指的是单个房间。地上房间面积小于 500㎡ 无需专门设置补风系统,大于等于 500 ㎡ 的房间不可以间接补风,应直接开向室外的门、窗、洞口或机械补风。所有地下的房间及走道均需设补风系统,地下房间的补风口可只送到防火分区。
12) 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是否需满足 4.5.4 条的要求?天窗补风是否可以?
车库的机械补风系统也需满足 4.5.4 条的要求。即在一个防烟分区内的补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的下沿;天窗自然补风不受此限制,但需满足补风口距排烟口不小于 5 米,且尽量远离排烟口,避免气流短路。
13) “标准”4.3.4 条,当工业建筑只有一面外墙有窗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不是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工业建筑中自然排烟窗口需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只有一面外墙有窗时,如顶层,可通过在屋顶设置排烟窗方式自然排烟,非顶层时只有一面有外墙的厂房(或仓库)不具备对流条件,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14) 关于上悬窗可否使用的问题。
上悬窗可以使用。但排烟窗开启的有效面积应按 4.3.5 条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5) 地下非机动车库排烟量按什么标准计算?
非机动车库排烟量应按“标准”4.6.3 执行。
16) “标准”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 米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如何理解?
当净高大于 9 米时,可不设置挡烟垂壁,但仍应按虚拟防烟分区分别计算排烟量。
17) 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是否需满足“标准”4.6.13 条要求?多个排烟口中间是否有距离要求?
根据标准中给出的计算方法(或附录 B)确定排烟口允许的最大排烟量。多个排烟口“标准”中没有距离要求,应满足“标准”4.4.12 条要求,建议均匀布置以避免烟层吸穿出现“空洞”。
18) “标准”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竖向分段设置高度如何理解?
排烟系统分段设置高度按服务高度,即服务区段的高度。
当净高大于 9 米时,可不设置挡烟垂壁,但仍应按虚拟防烟分区分别计算排烟量。
17) 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是否需满足“标准”4.6.13 条要求?多个排烟口中间是否有距离要求?
根据标准中给出的计算方法(或附录 B)确定排烟口允许的最大排烟量。多个排烟口“标准”中没有距离要求,应满足“标准”4.4.12 条要求,建议均匀布置以避免烟层吸穿出现“空洞”。
18) “标准”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竖向分段设置高度如何理解?
排烟系统分段设置高度按服务高度,即服务区段的高度。
19)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排烟量不小于 107000m 3/h 自然排烟口风速不大于 0.5m/s 则排烟口要 60 ㎡,但其条文解释只要 25 ㎡,不一致,如何取值?
按 60m 2
20) “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如何理解?
指总面积小于 200 m 2 或一个房间面积小于 50 m 2 的地上建筑内区无窗房间不需要排烟,但同时走道或回廊长度大于 20m 的情况。
21) GB50016-2014(2018)第 8.5.3.3 条与第 8.5.4 条如何理解?
第 8.5.3.3 条可理解为地上有窗(包括固定窗)房间,面积小于 100㎡可不设置排烟;第 8.5.4 条可理解为地上无窗房间,面积大于 50㎡ 则应考虑排烟措施,并满足规范相应条文要求。
22) “标准”第 4.3.2 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应如何理解?
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工业建筑一般危险源较多,情况也更复杂,净高大于 6米的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按 37.5 米距离控制,净高小于 6 米时考虑烟气的迅速积聚而影响清晰高度,故按净高的 2.8 倍控制自然排烟口水平距离。
23) 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否仍可采用自然排烟?
第 4.3.4.1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即要形成对流,所以当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应采用机械排烟。
3. 控制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窗(口)、活动的挡烟垂壁等现场距地 1.3m~1.5m 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
现场手动开启装置是否设置及配置何种方式由暖通专业确定,当需要建筑或电气专业配合设置时,由暖通专业提资。
2) 常闭排烟口的控制要求及排烟防火阀的连锁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控中心远程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280℃)应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排烟系统各防烟分区排烟支管上的排烟防火阀(280℃)无此连锁要求。
3) 第 5.1.2 条第 4 款、第 5.2.2 条第 4 款的规定:常闭加 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如何 设置?
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即联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可不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工业建筑一般危险源较多,情况也更复杂,净高大于 6米的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按 37.5 米距离控制,净高小于 6 米时考虑烟气的迅速积聚而影响清晰高度,故按净高的 2.8 倍控制自然排烟口水平距离。
23) 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否仍可采用自然排烟?
第 4.3.4.1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即要形成对流,所以当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应采用机械排烟。
3. 控制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窗(口)、活动的挡烟垂壁等现场距地 1.3m~1.5m 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
现场手动开启装置是否设置及配置何种方式由暖通专业确定,当需要建筑或电气专业配合设置时,由暖通专业提资。
2) 常闭排烟口的控制要求及排烟防火阀的连锁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控中心远程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280℃)应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排烟系统各防烟分区排烟支管上的排烟防火阀(280℃)无此连锁要求。
3) 第 5.1.2 条第 4 款、第 5.2.2 条第 4 款的规定:常闭加 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如何 设置?
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即联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可不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4) 第 5.1.4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由空调专业提资,明确加压送风机、常闭加压送风口、泄压电动阀、测压点及压力动作值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及控制要求。
5) 第 5.2.2 条第 5 款: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中的“排烟防火阀”指的是哪个位置的阀?
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可按照 GB51251-2017 第 4.4.6 条、GB50116-2013 第 4.5.5 条设计。排烟风机与补风机均一一对应设置,可连锁关闭相应的风机。
长沙市土建学会暖通空调学术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参与研讨单位:2019 年 6 月
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集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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