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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研讨会纪要


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暖通空调分会
福建省制冷学会第五专业委员会
中国设计协会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分会福建省委员会


 
关于公布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18年8月执行《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51251-2017以来,为保证全省暖通空调专业设计质量,准确理解与贯彻执行新标准,我省多次组织嗳通空调技术人员对新规进行学习与研讨;在广泛征求暖通空调设计、审查、科技人员意见后行成了统一意见,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参考应用。

    福建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研讨会纪要  2018年12月
一、强条部分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释: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对于主体建筑中,仅服务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与建筑高度大于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3.1.5.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释:是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的要求。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解释:该条不仅适用于地上,同时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m的地下室;最高部位设置的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包含在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
    最高部位是指该楼梯中可以设置的最高位置。
    “面积”是指可开启窗户的面积。窗户开启形式不限。自然通风的面积并非有效面积,即不用按4.3.5条计算有效面积。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解释:前室的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设置是自然通风,没有高度的要求无储烟仓概念。该条适用于地上地下前室。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解释:避难层可以敞开,全通透更有利于自然通风。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100m。
    解释: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的高度是指服务梯段的系统高度。建筑高度为建筑定性高度。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为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口)中心线的高度。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解释: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风道的密闭性耐火性能也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的,可以直接利用。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解释:设在内筒体的防烟楼梯间只要在楼梯间顶部设置的1㎡固定窗,中间可不设固定窗。固定窗不作为救援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设置的1㎡固定窗的面积含在2㎡之内。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解释:设计风量为加压风机设备的额定风量。其他风道、风口按计算风量设计。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解释:建筑高度为建筑定性高度。排烟系统服务高度为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口)中心线的高度。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风道的密闭性耐火性能也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的,可以直接利用。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解释:该条文适用于自然排烟及机械排烟系统。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解释:设计风量为排烟风机设备的额定风量。其他风道、风口按计算风量设计。防排烟计算应提供计算书并按照新规范的公式计算。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针对第5点的解释:是指排烟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应连锁关闭该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和对应的补风机。风机的联动不能仅用模块进行控制。

二、其他部分:
1.0.2解释:
1、当建筑物主体结构功能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照建筑物建成时的相应规范设计,即可按旧规范执行。
2、若建筑物主体结构功能发生重大变化,仅剩下框架结构未发生变化,应按照新规范执行。
3、二装设计时,局部修改还按旧规执行。
2.1.15
侧墙排烟口可用带有280℃关闭功能的排烟口。
3.1.3.2
加压送风口设于前室顶部,需要设置在门正上方形成风幕,送风口尺寸需要比门的尺寸宽。
 3.1.6
条适用于地下、半地下室仅有一层且不超过10m高度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是防火门。
3.3.5.3
同一面指同一立面或同一水平面。若排烟口和送风口位于转角处,按照送风口边缘到排烟口边缘折线距离为6米。
按3.3.5条第5款、4.5.3条、4.5.5条
排烟风机不可以与加压送风机合用机房:排烟风机不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送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消防补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合用机房。
消防风机设于室外可不设置专用机房,但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等防护措施。
3.4.6
住宅地下车库前室,Ak取值按1个门计算
住宅和公建的首层扩大前室满足直通室外,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不设防烟措施。
4.1.3 条中庭应按建筑专业定义或参考《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第2.1.7条: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
4.1.3.3 条第1)款中,“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周围场所各房间”是指有火灾危险的房间。
4.1.3.3条第2)款中,“任一房间”指的是有火灾危险的房间。
4.1.4条有外墙或屋顶的房间,才按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4.2.4条,本条同时适用于住宅建筑非矩形防烟分区长边按烟气流动最远的中心距离确定。
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大于2.5米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符合表4.2.4条的要求。
4.4.12条第2款,走道或者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排烟口可不在储烟仓内,可不用满足。
4.6.14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挡烟垂壁按储烟仓高度设置。
4.6.3条表4.6.3中计算排烟量值为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量按计算确定,排烟量可不按此表。
设计深度应达到:
(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说明或图中应明确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及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清晰高度之上);
(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需标注排烟量。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口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清晰高度之上、补风量等)。
(3)、固定窗、可开启窗补风面积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要求。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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