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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4.1.2 厂址应根据企业、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类别,结合风向与地形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
4.1.3 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居民区或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有较高洁净度要求的企业,当不能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工厂生产区。
4.1.5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
    注:1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与居住区、村镇及公共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相邻工厂指除精细化工企业以外的不同类工厂。若相邻工厂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时,应按严格要求执行。企业消防站与相邻工厂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分母为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子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4 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防火间距相同,其中全厂性重要设施(企业消防站除外)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5 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 液化烃储罐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V)或单罐容积(V)中较严格者确定。液化烃储罐与110kV~220kV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应为1.5倍塔杆高,且不应小于40m,与330kV~1000kV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7 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的75%。当甲、乙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容积应按5m³丙类液体相当于1m³甲、乙类液体折算。丙类生产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生产设施防火间距的75%。
    8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9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丁、戊类危险性设施时,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10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1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有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4.1.6 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注:1 丙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丙类生产设施与相邻企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生产设施防火间距的75%。
           2 企业消防站与相邻工厂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办公、控制、化验楼防火间距的75%。
           3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根据如下两点制定: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保障生产安全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论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精细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主要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
    2 工业布局规划发展是各地城乡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产业链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工业规划发展方式,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于消防安全设施(消防道路系统、消防站点及车辆设备配置、消防给水系统,应急响应监控报警系统)的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企业安全、持续发展,推动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我国精细化工产业得到长足发展,许多省、市、地方将发展精细化工、开发建设精细化工园区(基地),作为支柱产业发展列入城乡总体规划布局。有的地方明确要求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如上海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工业向产业园区(基地)集聚,确保新增工业用地落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工业区块范围内的要求。
4.1.2 精细化工企业厂址选择要正确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城镇、居民区、企业、公用线路等之间关系。精细化工企业与石油和化学基本化工企业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一方面对周边环境存在火灾危险,另一方面周边相邻企业、居民区等火源种类繁杂,对精细化工企业带来不安全因素,厂址应结合地形、风向等自然条件综合比较择优确定,这样可降低或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
4.1.3 为防止企业可能产生的可燃气体散发随风向下扩散,遇到城镇或居民区的明火引燃可燃气体逆向回火,引起火灾事故,精细化工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4 本条是为防止和控制企业发生事故时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等流入排洪沟,对下游相邻设施产生影响,或汇入下游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而制定。
4.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的特性,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协调的原则,对精细化工企业内四项主要危险源(液化烃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乙类厂房(生产设施)),以及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不同类工厂及公共交通线路等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分项说明如下:
1 液化烃储罐
    液化烃是精细化工企业储存和加工原料之一,根据调查,大部分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50m³),个别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本规定按企业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控制在300m³以内,并按总容积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³)、总容积50m³~20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³)和总容积200m³~30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100m³)三档,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协调制定其防火间距,其中: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标函〔2016〕237号),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距离加倍制定。
    至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协调。其中因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为减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防火间距按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算。
    2)至国家铁路、厂外企业铁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
至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协调制定。
2 甲、乙类液体储罐
    根据调查,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乙类液体罐区储罐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³,个别企业罐区储罐的总容积为3000m³,考虑丙类液体储罐储存以及企业发展余地,本标准把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控制在5000m³以内,并按总容积不大于1000m³和大于1000m³至不大于5000m³两档,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协调制定其防火间距,其中:
    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和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有关规定协调;
    2)至厂外各级铁路、各级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的防火间距,综合研究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关规定而制定。
3 可燃气体储罐
    可燃气体是精细化工企业储存和加工储存原料之一,一般精细化工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³,考虑其发展余地及为易于对发生火灾事故的控制,本规定企业设置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大于5000m³,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协调制定其防火间距,其中:
    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协调;
    2)至相邻工厂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规定,并考虑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为减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防火间距按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
    3)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其它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至国家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防火间距,按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其它公路的基础上增加10m以确保安全。
4 甲、乙类厂房(生产设施)
    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的特性,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协调制定。其中:
    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协调,不小于50m。
    2)至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基于如下因素考虑:①在火灾事故状态下一定强度的热辐射、火灾爆炸影响范围各自控制在厂区范围内的原则;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甲、乙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的规定;③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防火间距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考虑相邻工厂规划实施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厂区围墙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实际上至相邻工厂建筑设施之间防火间距大于30m。
    对与己受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相邻工厂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表4.1.5注5的规定执行。
    3)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其它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至国家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
5 全厂性重要设施
    至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4.1.6 本条对精细化工园区(基地)内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是根据产业集聚、精细化工园区(基地)一体化布局规划,以及园区(基地)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一般共用围墙,各企业管理水平、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防火设计标准相同或相近等因素,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储存的实际制定的。其中:
    1 相邻企业甲、乙类厂房(生产设施)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规定,为减少对相邻企业的影响,在火灾事故状态下一定强度的热辐射、火灾爆炸影响范围控制在厂区范围内的原则,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 36的有关规定制定。
    甲、乙类厂房(生产设施)与相邻企业其它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实际制定的。
    2 液化烃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适用的精细化工企业液化烃罐区储量(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制定。
    3 可燃液体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液化烃储罐除外)不应小于3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制定。
    4 可燃气体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适用的精细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储罐区储量(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制定。
    5 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的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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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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