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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10.2.1 甲、乙类厂房和处在爆炸危险区内的辅助建筑物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位置,应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2 厂房内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可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可燃气体、蒸气的含量,应小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可燃粉尘的含量应小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地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2)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10.2.2 当化验室和分析室的排风系统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时,通风机及其电机宜采用防爆型。
10.2.3 当电池室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设计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0.2.5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导热油炉房、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燃气导热油炉房、燃气直燃式溴化锂机房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燃油导热油炉房、燃油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燃气导热油炉房、燃气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条文说明
10.2.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当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其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可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其原因有下列几点:
    (1)当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也即消除了足以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和过热等产生爆炸的必备条件;
    (2)在室外2区区域等级内设置进风口是安全的;
    (3)国内石油化工企业多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当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没有因送风系统吸取室外2区内的空气而发生事故的事例。
10.2.2 考虑到这些房间可能存放或使用容易着火或爆炸物质,将这些房间的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是经济、有效且安全的方法。此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通风设备,应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选用相应的防爆设备。
    目前的防爆型产品的制造均较成熟,且化验室、分析室规模一般均比较小,此条标准的提高不会引起投资过多的增加,安全性却有较强的保证。
10.2.4 为防止碳钢制造的部件因摩擦或撞击产生火花而造成事故,防爆型一般采用铝制或铝合金制品。另外需注意在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中均要求在排风管各支管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以防止在间歇使用时关闭阀门处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积聚浓度达到爆炸浓度,一旦开机运行引起爆炸,所以本条一般指干管上的切断阀、止回阀等阀件。风管的防静电接地包括风管法兰跨接。
10.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房,导热油炉房,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柴油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
    燃气锅炉房、燃气导热油炉房和燃气直燃式溴化锂机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体,应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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