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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8.1.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2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2的规定,厂房(仓库)其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表8.1.2 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8.1.3 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厂房(仓库),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8.1.4 厂房内有可燃液体设备的楼层时,分隔防火分区之间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复合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
8.1.5 钢结构厂房(仓库)的钢构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1.6 厂房内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承重构架、支架、裙座及管廊(架)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保护措施。
8.1.7 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及管道穿越厂房内防火分区的楼板、防火墙及联合厂房的相邻外墙的防火墙,其他设备及管道必须穿越时,应采用与楼板、防火墙及外墙相同耐火极限的不燃防火材料封堵。
8.1.8 钢结构抗火设计、防火保护措施及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目前全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现行建筑技术及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已提高,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出本条规定。
8.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厂房、仓库的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耐火极限影响厂房、仓库结构稳定性,因此表8.1.2规定了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其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8.1.3 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厂房(仓库)的火灾危害性较大,提高其外墙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减少火灾的发生和减少火灾发生后的危害。目前国内生产的泡沫玻璃保温板、水泥发泡板、岩棉板等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均可以达到A级,可满足本条规定要求。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时有发生,人员伤亡惨重。本条中人员密集场所一般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厂房(仓库),依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相关内容。
8.1.6 厂房内设备构架指支撑设备自身的梁、柱等构件,与厂房建筑主体承重的梁、柱等构件在结构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钢结构的保护措施可采用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墙体等其中一种或几种的复合。
8.1.7 厂房内的非危险介质的设备及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楼板、防火墙,视为防火分区已被连通,当采取与楼板及防火墙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时可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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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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