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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配电


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
    2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他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1.1.2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 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对企业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负荷分级供电作出规定。
    第2款 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厂房、仓库、露天生产设施、储罐、堆场的其它消防用电设备要求二级负荷供电,主要是考虑提高火灾时的用电需要和相关动力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对于不大于此用水量的情况按三级负荷供电。
    第3款 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11.1.3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电气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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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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