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4 消火栓系统


9.4.1 全厂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4.2 室内、室外消火栓设置及管网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4.3 厂房、仓库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部位,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宜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和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9.4.4 室内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4.5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不应小于13.0m;
    2 其他场所不应小于10.0m。
条文说明
9.4.3 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举例:
    1)活泼金属或粉尘,如锂、钠、钾、镁、钛、锆、铀和钚;
    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
    3)金属氨化物,如氨基钠;
    4)碳化物,如碳化钙;
    5)卤化物,如苯甲酰氯和氯化铝;
    6)氢化物,如氢化锂铝;
    7)卤氧化物,如溴氧化磷;
    8)硅烷,如三氯硅烷;
    9)硫化物,如五硫化磷;
    10)氰酸盐,如氰酸甲酯。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