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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整车要求
4.2.1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底盘燃油箱容量应满足行驶100km后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底盘燃油箱和附加燃油箱容积均应满足行驶100km后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4h。
4.2.2 泵浦车应有发动机转速控制器,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显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4.2.3 泵浦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控制装置。
4.2.4 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处应提供压力测试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吸水模块和增压模块如采用电启动模式,应设置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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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操作说明和标识要求
- 4.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特殊要求
- 4.5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 4.4 底盘改制要求
- 4.7 仪器、仪表的要求
- 4.8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 4.9 警报灯具
- 4.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 4.11 标志
- 5 试验方法
- 5.1 基本要求试验
- 5.2 整车要求试验
- 5.3 操作说明和标识试验
- 5.4 底盘改制试验
- 5.5 消防水力系统试验
- 5.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特殊要求试验
- 5.7 仪器、仪表的要求检查
- 5.8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检查
- 5.9 警报灯具试验
- 5.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 5.11 标志检查
- 6 检验规则
- 6.1 检验分类
- 6.2 判定规则
-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 7.1 包装
- 7.2 运输
- 7.3 贮存
- 附录A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消防车的分类及型号
- 附录B 供水系统的组成
- 附录C 供水系统附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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