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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6.1.1.1 泵浦车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6.1.1.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4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要求。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e)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e)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4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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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技术要求
- 4.1 基本要求
- 4.2 整车要求
- 4.3 操作说明和标识要求
- 4.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特殊要求
- 4.5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 4.4 底盘改制要求
- 4.7 仪器、仪表的要求
- 4.8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 4.9 警报灯具
- 4.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 4.11 标志
- 5 试验方法
- 5.1 基本要求试验
- 5.2 整车要求试验
- 5.3 操作说明和标识试验
- 5.4 底盘改制试验
- 5.5 消防水力系统试验
- 5.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特殊要求试验
- 5.7 仪器、仪表的要求检查
- 5.8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检查
- 5.9 警报灯具试验
- 5.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 5.11 标志检查
- 6 检验规则
- 6.1 检验分类
- 6.2 判定规则
-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 7.1 包装
- 7.2 运输
- 7.3 贮存
- 附录A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消防车的分类及型号
- 附录B 供水系统的组成
- 附录C 供水系统附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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