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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间不应小于5m。
           2 撬装工艺设备与站内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制氢间或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3 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策物、构筑物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规范表4.0.4A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4 加氢站站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可不设坡度。
    3 站内各个区域之间应有完整、贯通的人员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5.0.5 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且宜为0.15m~0.20m,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停放车位的设置,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站内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当作储氢容器使用时,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0.1A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
    4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的防火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5.0.7A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作为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车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应露天布置;
    2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0.1A中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
5.0.9 液氢增压泵与液氢储存压力容器之间布局宜按工艺要求确定。
5.0.10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压缩机之间不应设置道路。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相邻道路之间应设有安全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5.0.1 此条删除。
5.0.1A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加氢站内各种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由于氢气为可燃气体,根据其特性和已有相关规范的规定作出相应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编制依据是:
    (1)鉴于氢气与天然气均属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其主要性能参数见表4。氢气密度仅为天然气的1/8左右,一旦泄漏更容易扩散,不易在设备或建筑低处积聚,所以在储存、使用中将会比天然气易于安全防护,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表5.0.13-1、表5.0.13-2中压缩天然气、LNG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表4 氢气、天然气的主要性能参数
表4 氢气、天然气的主要性能参数
    注:由于天然气中甲烷(CH4)含量为90%~98%,其余为C2H6、C3H8、N2等,所以表中按甲烷的性能参数列出。
    (2)储氢容器与站内工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依据是:
        1)储氢容器与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6.0.2条的规定,氢气站工艺装置内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其中储氢容器与氢压缩机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9m。在美国消防协会NFPA52 Vehicular Fuel System Code(2006版)的第14章,液态氢的加注设施中规定的液态氢储罐拦蓄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表5;表中规定56.8m³~114m³(折合3976kg~7980kg氢)的液态氢罐至建筑物的距离为15m。本规范表5.0.1A储氢容器与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的防火间距是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了本条的相关规定。
表5 拦蓄区到建筑物和建筑红线的间距
表5 拦蓄区到建筑物和建筑红线的间距
        2)储氢容器与加氢机、站房、消防泵房等、其他建(构)筑物、变配电间、道路、围墙等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表5.0.13-1、表5.0.13-2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制定的。
5.0.2 根据国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经验,为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确保站内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其中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根据现在加氢站情况,考虑到人们的平均身高有所提高,围墙高度相应提高,与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一致。
    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为了进出加氢站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运营人员对加氢车辆进行管理,也有利于改善城市景观的要求。
5.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加氢站的有序管理,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各种车辆(包括氢气长管拖车)均可迅速驶离。
5.0.4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该规范作出这些规定的依据是在经过对国内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为方便进行加油、加气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一般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9m。
    本条增加第3款,主要是考虑到加氢站内人员在各个区域之间(如站房、压缩机间、加氢机之间)往返的安全性,各个区域之间应设有完整贯通的人行通道,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 建筑 景观》(2009)中第4.3.3条第5款“在车行道路的单侧或双侧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地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规定通道的宽度要求不宜小于1.5m。
5.0.5 为了氢能汽车加氢作业时,加氢机、罩棚支撑柱不会受到汽车碰撞和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本条规定了加氢岛的高度和宽度。
5.0.6 此条删除。
5.0.7 制定本条的理由是:
    (1)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上的氢气储气瓶一般是与储氢容器一起作为储氢设施,因此应与储氢容器具有同样的布置要求,如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停放车位的数量应按本条第1款的各项影响因素确定,并应计及加氢站内设置的储氢容器的储氢容量确定。
    (2)设在固定车位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实际就是储氢设施,所以它们的停车位应符合表5.0.1A规定的储氢容器与站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各级加氢站均有储氢容器容量的限值规定,如二级加氢站的储氢容器总容量限值为小于5000kg(约55000m³),若站内已设有30m³的工作压力为75MPa的固定式储氢容器,则只允许设有小于每辆700kg的固定车位5个。
    (3)由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是该拖车安装氢气灌装、卸气用氢气接管系统包括各种控制、调节阀等的场所,是可能发生氢气泄漏的场所,所以本条第3款作出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规定,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停放1辆车时,防火墙长度不应小于氢气长管拖车车宽的2倍;停放2辆车时,防火墙长度不应小于氢气长管拖车车宽的3.5倍;停放3辆车时,防火墙长度不应小于氢气长管拖车车宽的5倍;按此类推,得出通用公式为:防火墙长度不应小于(1.5×氢气长管拖车车位数+0.5)×车位宽度。
5.0.7A 新增条文。本条增加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作为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的布置要求。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露天布置是防止氢气的积聚。作为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的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实际就是储氢设施,所以其停车位应符合表5.0.1A规定的储氢容器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5.0.8 此条删除。
5.0.9 新增条文。增加本条主要考虑液氢储罐、液氢增压泵与相关设备管道应尽可能短而直,以尽量减小流阻,满足泵入口工艺参数要求。
5.0.10 新增条文。从安全性角度考虑,为避免进出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防止堵车,以及考虑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防火,故增加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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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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