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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配电


10.1.1 加氢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分级,宜为三级。站内通信、控制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设防等级。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1.4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安装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正上方。
10.1.5 加氢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10.1.6 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加氢站的站房内。
10.1.7 加氢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下列位置做隔离密封:
    1 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
10.1.8 当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条文说明
10.1.1 加氢站内的电力负荷,主要是压缩机、加氢机等用电,为均衡氢气加气过程,站内均设有一定容量的储氢容器,因此,突然停电,一般情况下不会引发事故或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为三级负荷。由于目前国内外的示范加氢站与加油加气站类似,均采用加气或加氢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包括加氢过程的压力、流量和程序控制以及可燃气体的报警检测系统,若突然停电,将影响其正常运行,甚至引发事故,所以本条规定通信、检测系统应设不间断电源。
10.1.2 按本规范第3.0.6条规定,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并在附录A中对加氢站各部分的设防等级以图示确定。
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鉴于氢气特性的要求,在氢气环境内电气设施的选型,不应低于ⅡCT1的级别、组别。环境规定为氢气爆炸危险环境更准确,比如电气设备所处环境仅含微量氢气,不能形成爆炸危险环境,电火花不可能产生爆炸,则电气设备选型无须防爆要求。反之,由于氢气环境达到爆炸危险浓度,并因释放源距离引起附加爆炸危险区域,则氢气环境及附加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都要满足相应爆炸危险等级的要求。
10.1.4 氢气是易燃易爆气体,着火爆炸范围宽、点火能量低,氢气密度只有空气的1/14,极易向上扩散,为确保加氢站的安全运行,制定本条规定。
10.1.5 加氢站是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的场所,为方便经营管理以及发生照明电源突然停电时保证人员安全撤离,制定本条规定。根据加氢站等级划分原则作出修改。改用“应急”更准确,同时删除合建站内容。
10.1.6 加氢站的站房主要是设置管理和经营的用房,不是有爆炸危险的区域,所以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站房内。
10.1.7 加氢站站区内常有汽车穿行,为安全运营,站区内的电力线路采用直埋敷设电缆是合理的;为防止汽车压坏电缆,规定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规定,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内敷设的电缆,要在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和相邻的不同要求的环境之间做隔离密封,以防止氢气在相邻的不同要求的环境之间渗漏。
10.1.8 加氢站内,为方便检修,各类电缆一般均采用电缆沟敷设。据了解,目前已建的加氢站中,电力电缆均采用直埋或在填充沙的电缆沟内敷设,沟内没有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等,但常将通信电缆与热力管道共沟敷设,且通信电缆穿管敷设,为此作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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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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